硚口公房拆迁补偿,故意伤害罪开庭受害人需要出庭吗,法律主观:具体的流程是: 其一、开庭; 其二、法庭调查,出示相关 证据 ,并进行质证; 其三、法庭辩论; 其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其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 其六、宣判。 《 刑法
具体的流程是: 其一、开庭; 其二、法庭调查,出示相关 证据 ,并进行质证; 其三、法庭辩论; 其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其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 其六、宣判。 《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需要,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没有要求出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一、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基本量刑标准(下文中会有《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具体判刑多少年、支付多少赔偿金等细节问题在标准范围内有一定的浮动。无论作为受害人还是嫌疑人,在面临故意伤害罪时都应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以争取更多的自由和权益。下面将为您介绍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的判刑细节,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故意伤害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1、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罪是生活中很常见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案件。《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条规定和司法解释就是为了进一步的维护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中没有要求一定要被害人出庭的,这个要看被害人自己的意思了,不想出庭或者是因为一些原因来不了的可以进行委托的,这个是没有什么影响的,只要能够代表自己就可以。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被害人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应当出庭作证。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如果担心有危险,可以进行伪装,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有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控告犯罪行为、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中没有法律要求被害人必须出庭,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上并没有将其明确为当事人,而作为当事人是必须和有必要出庭的,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提出、申请调取证据、对法庭出现的任何证据有参与质证、对案件发表控诉、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被害人在诉讼中被扮成证人这一角色,再加上其他因素的牵制,使得被害人在司法实践当中极少出庭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刑事案件被害人需要出庭。在审判案件时,被害人没有出庭,作为辅助控诉人,则被视为放弃权利。如果被害人身为证人,不出庭则会妨碍公正审判。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与被告人当庭对质,使法官对案件的审查更加客观,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以作出合理判决。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刑事案件包括: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8、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9、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10、骗案。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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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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