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主体为产权单位,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几大主体,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
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
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入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
6、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活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单位。
7、拆迁管理部门:指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一、房屋拆迁活动的分类
1、按土地性质分:可分为集体土地上农村征地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
农村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国土资源局;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建设局(市拆迁办)。
2、按项目性质分:可分为市政道路拆迁,房地产开发拆迁,社会事业拆迁,工业项目拆迁等。
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申报的材料有: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④拆迁资金;⑤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5、入户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装潢的调查);
6、评估结果公示;
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金期开始);
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
10、拆除房屋。
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所包含项目
1、房屋拆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4、搬迁补助费(搬家费);
5、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的才可获得奖励);
6、地大于房补偿:指对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房屋面积的部分所给予的补偿。
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①货币补偿;②产权调换。具体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五、如何认定土地和房屋是否合法
1、土地的合法性和土地面积: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为合法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合法土地面积。
2房屋的合法性认定:依据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③市区1985年的测绘图。进行认定。
六、始终达不成协议的怎么办
1、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
2、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调解;
3、拆迁管理部门下达《行政裁决书》;
4、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拆迁法律常识,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特征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对现存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和适当补偿的行为,一般简称房屋拆迁。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特征如下:
1、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作为拆迁对象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只有位于城市的房屋,才有可能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其它法规、政策获得补偿、安置。位于农村的房屋不是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因此不能依据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政策获得补偿安置。农村的房屋拆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2、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规划区。如上所述,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但是,并非所有位于城市的房屋的拆迁都具有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在此,要注意区分“城市房屋拆迁”和“城市的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仅限于拆迁位于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不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因此,也不能适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由此可见,城市房屋拆迁不仅要求被拆迁的房屋位于城市,而且要求其位于城市规划区,位于城市规划区的房屋才有可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
3、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国有土地上。只有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才有可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而且该国有土地必须位于城市规划区。如果在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地上,或者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该房屋都不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因此,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是位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论其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何种合法方式取得。
4、城市房屋拆迁的拆迁人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集中体现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既涉及因国家城市建设需要的公权力的行使,也涉及到人权基础上的私权利的维护。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依法规范运行,任何实施拆迁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否则,未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或者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任何单位的拆迁都是非法拆迁。非法拆迁活动不受法律保护,非法拆迁必须受到处罚,非法拆迁人必须依法赔偿被拆迁人因非法拆迁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拆迁人可以自行拆除房屋,也可以委托他人拆除房屋。实践中,开发商等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既可以自行拆除房屋,也可以委托他人拆除房屋。拆迁人委托他人拆除房屋的,依据规定必须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被委托具体实施拆除活动的单位是拆迁单位,俗称拆迁公司;其只有具备了房屋拆迁资格,才能接受拆迁人的拆除委托。
6、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它法规、规章和政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现阶段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基本法规。其它法规和政策与该法规冲突的,适用该基本法规。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国还有一些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共同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使其依法有序运行。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于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做出了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操作性强,事实上成为各地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时的主要依据或直接依据。
7、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任何拆迁势必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对被拆迁人所受损失的救济和补偿,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可以补偿,可以安置,也可以同时进行。基于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所受利益必须大于至少等于所受损失,不能小于所受损失,是拆迁补偿安置的一项基本原则。补偿、安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发生争议最集中的环节,被拆迁人的实质利益时常受到侵害。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繁杂,即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经常因为事先没有合法收集充分证据,忽视时效,最终不得不吞下苦果。因此,被拆迁人一般有必要聘请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介入越早越好。
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是征地拆迁,一般适用《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房屋拆迁流动中的几大主体:
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正当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入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顿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
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进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顿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入行评估的机构。
6、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流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入行拆除的单位。
7、拆迁治理部分:指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流动入行监视和治理的机构。
一、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没有参与听证合法吗
在房屋拆迁之前进行听证的,行政机关要在进行听主证前七天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没有通知被拆迁人造成没有参加的,听证是违法的,如果通知后被拆迁人没有参加的,听证程序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房屋拆迁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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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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