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海道拆迁补偿,江苏入海道=期工程拆迁标准是什,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征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执行水利部批复的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包括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劳力安置费、土地管理及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等)。征用耕地按该土地征用
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征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执行水利部批复的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包括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劳力安置费、土地管理及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等)。征用耕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5倍予以补偿;征用鱼塘、果园、桑园、苗圃等土地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竹林、藕塘、柴浦田和其它有受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偿;征用耕地作宅基地的,按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二)房屋、树木及其他附属设施,企事业单位搬迁费、清理费等补助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三)输电线路、设备和广播、电信线路补助标准见附表四。35KV(含35KV)以上的高压输变电线路及电信、通讯、广播、光缆、电缆等专项设施,根据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复建规划和初步设计,经省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按概算总额包干复建。
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分别由有关部门自行解决。专项设施复建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规定。
(四)临时占有土地的补偿费及生产恢复费标准为:占用一年的,每亩耕地补偿1000元,占用两年的,每亩耕地补偿1500元。此笔经费在工程经费中另行安排。
(五)居民点(中心村)公用生活设施补助,重点企业、学校迁建补助,特困户补助,远迁补助等经费,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另行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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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淮河入海口二期工程何时开挖和补偿的具体情况,建议到当地建设局咨询就知道了。 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是在原一期工程基础上,全线扩挖入海水道深槽,扩建入海水道各枢纽泄洪建筑物,加高加固入海水道南、北堤防,使入海水道规划设计流量由现在的2270立方米每秒提升到7000立方米每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法律分析:淮河入海口二期工程何时开挖和补偿的具体情况,建议到当地建设局咨询就知道了。 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是在原一期工程基础上,全线扩挖入海水道深槽,扩建入海水道各枢纽泄洪建筑物,加高加固入海水道南、北堤防,使入海水道规划设计流量由现在的2270立方米每秒提升到7000立方米每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法律分析:主要拆迁地段为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天场、东坎、通榆、陈涛、八滩、滨海港和县工业园七镇区。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第一条 原则同意《淮河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淮河干流上游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以上,中游淮北大堤防洪保护区和沿淮重要工矿城市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洪泽湖及下游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沂沭泗河中下游主要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跨省骨干支流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山东半岛主要河道防洪标准达到10—30年一遇;重要城市基本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重要易涝洼地排涝标准达到3—5年一遇,里下河地区排涝标准达到5—10年一遇。到202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防洪排涝减灾体系,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法律分析:淮河入海口二期工程何时开挖和补偿的具体情况,建议到当地建设局咨询就知道了。 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是在原一期工程基础上,全线扩挖入海水道深槽,扩建入海水道各枢纽泄洪建筑物,加高加固入海水道南、北堤防,使入海水道规划设计流量由现在的2270立方米每秒提升到7000立方米每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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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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