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遗留补偿协议,征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
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处理征地历史遗留问题时,应首先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即属于国家还是集体,并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
对于因历史原因未进行合法征收或未给予合理补偿的土地,应依法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三、处理土地纠纷
针对历史遗留的土地纠纷问题,如征地补偿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加强基层干部法律培训,提高其依法处理土地问题的能力。
强化农民契约意识,推动其自觉遵守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立法,为处理土地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提高土地征用透明度,确保被征用土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处理违法建筑
对于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允许存量型“违法建设”进行不动产登记,明确其财产权利边界,增加其财产安全系数。同时,通过登记便于新一轮城市建设中的情况查明。
增加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纳税义务,一方面有助于合法建筑税赋公平及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另一方面抑制潜在违法建设行为人的建设热情。
对于新建、抢建的“违法建筑”,应严格依法查处,及时要求拆除,以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法治秩序。
综上所述,处理征地历史遗留问题需综合考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征收补偿、纠纷处理以及违法建筑处理等多个方面,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法律分析:1、兼顾社会稳定,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2、深入调查,把握问题的实质,充分利用房屋登记的公告程序。
3、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最了解本村的情况,在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当时登记发证的人员及村民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法律分析:历史遗留的房屋。在法律和登记制度并没有完善时候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这期间有房屋补贴的,房屋拆迁补偿等同于有证房屋的全额补偿。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政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估算、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于历史遗留土地纠纷问题,村民委员会应该充分发挥作用进行调解。一、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1、征地补偿纠纷。农户土地被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标准、被征用土地的实有面积、土地上种植物的价值评估、补偿费用的发放标准不一致,或兑现补偿不及时等引发的争议。从已发生纠纷的情况来看,此类纠纷是当前土地纠纷中涉及农户多、政策性强、调解难度大的纠纷。2、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承包问题,在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纠纷,对集体成员以外的人发包和关于承包的条件因人而异等问题也可能发生纠纷。3、土地边界纠纷。当事双方因为所使用土地的边界发生的争议,多发生在直接相邻的两方或者多方土地之间,也可能是发生在不直接相邻的双方或者多方之间,或者由于边界模糊,使得双方难以分辨引发争议。此类纠纷最多最普遍,多发生在收种季节。除了一些多年无法确权的纠纷,一般处置难度不大。4、宅基地纠纷。因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混乱,违规建房、私搭乱建情况比较突出,容易引发矛盾,再有相邻宅基地之间的边界问题也是宅基地纠纷的发生的重要原因。5、家庭土地纠纷。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家庭因死亡、搬迁、子女升学、嫁娶、生子等人口变动原因出现变化,或是由来已久的农村“分家”习惯,导致分地不公等情况,致使当前不少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产生纠纷。二、农村土地纠纷多发的原因1、基层干部法律观念淡薄。一些村委会等基层干部法律意识差,对土地的管理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操作,有的擅自作主买卖集体所有的土地;有的未经多数农民同意就擅自组织土地流转,损害农民利益;有的在村民申请宅基地时,以口头的方式就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许可给一些人使用,致使一些人本该合法拥有一份宅基地,却没有办理合法的使用手续,一直处于非法占用土地状态。2、农民契约意识不强。3、立法方面存在不足。4、土地征用透明度不高。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但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农村的土地日渐减少,农民人均占有耕地量逐渐减少,对于多年来一直靠耕种土地的农民来说,土地就是生活保障,是取得收入的重要来源,对土地十分珍惜。但在征用土地时,有关部门没有向农民宣传好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将各项补偿标准及时、全面地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公开,甚至没有将土地的各项补偿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农民的手中。从而引起占地纠纷、补偿纠纷,增加了农村的不安定因素。三、农村土地纠纷处置对策1、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要及时冷静。在农村发生的土地纠纷,大部分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在接到关于土地纠纷的报警后,我们应尽快赶往现场处置。到达纠纷现场后,民警尽量让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保持克制,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认真听取当事人发表意见,并注意用词用语,勿将矛盾引到自己身上。在详细了解纠纷的内在原因和当事人纠纷以外的原因后,可以积极调动村干部、当地有威望的人或与矛盾双方关系好的人等各种因素,以合情合理、大致均衡、顾及双方面子为目标才解决纠纷,平息矛盾。遇到可能发生恶性、群体性的土地纠纷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领导请求支援。2、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要部门联动。遇到派出所一个部门难以解决的土地纠纷时,就需要我们在稳控局面的前提下,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在其统一领导下,组织综治办、派出所、土管所、司法所、村委会等相关人员,各部门互相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村规民约进行联合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化解土地纠纷。3、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要慎用处罚。在农村地区发生土地矛盾纠纷双方多数是亲戚或是邻居,如果只是简单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对双方做出处罚,并不利于将双方的根本矛盾解决,因此在处理因土地矛盾纠纷导致的治安案件,应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双方在公安机关和村委会的主持下以调解来做出处理,将会对整个事件和村民和谐相处有着积极的作用。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不愿调解的,依法采用处罚措施,并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土地纠纷。4、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要超前预防。根据现有警情分析,现在处理的矛盾往往是前期矛盾的后遗症。有的是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造成的;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未彻底解决而导致矛盾后移;有的甚至完全是人为因素造成。对于现在面对这些土地矛盾纠纷,在处理时需要有不给后人留下后遗症的责任意识。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强化流转手续办理的主体规范、程序规范,实体规范,强化土地使用的日常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纠纷的高发的现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法律分析:无房产证的房屋如果是违法建筑的,是不给予补偿的,如果是没房产证的合法建筑,当事人对补偿不满意的,可以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我们来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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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葛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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