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拆迁外嫁女有补偿,房屋征收和户口人数有关系吗,房屋征收与户口人数没有直接关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要依据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这一价值通常是通过与市场价格相比较来确定的。因此,补偿数额与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口或户口上的人数并无直接联系。
房屋征收与户口人数没有直接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要依据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这一价值通常是通过与市场价格相比较来确定的。因此,补偿数额与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口或户口上的人数并无直接联系。具体来说,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根据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来划档,并按平方米单价来计算的。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这部分补偿会考虑到被征收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并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是针对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情况所提供的补偿。
此外,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则通常是按本村集体经济成员来进行的,这与本村的户口相关。但这种情况下,补偿主要是针对房屋的土地和地面上建筑的造价,而不是直接依据户口人数。
总的来说,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主要是基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而不是简单地依据户口人数来确定。
(一)城市房屋征收
当前,城市房屋的征收主要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见,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城市产权房的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户口没有关系。
实践中,对于房屋面积小但是人口多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即,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
为了落实住房保障条件,各地地方法规、规章中往往制定了一些与户口有关的规定,整理如下。
1、上海市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公有住房
第四十四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湖南省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超过实际房屋面积之外的差额部分的补偿费用,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3、陕西省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
第四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4、深圳市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由征收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基数以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农村征地拆迁
对于农村来讲,农业人口的确定依据主要就是户口登记,而户口在农村的人不一定就是农业人口,要看是否为“农业家庭户”。
农业人口主要有两项相关的权利:
一、承包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其中,如何确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主要依据的就是户口。此外,可以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二、申请和获得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来进行的。
经常有人向晏清律师咨询关于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问题,最近晏清律师收到这样的法律咨询:家里碰上拆迁,截止日期是去年九月份,但是村里没拆完,有的这几天才签字同意拆的,我们的孩子在今年四月份出生的,还能拿到补偿吗?村里说签字之后去世的给,但是去世的在签字之前,我们的孩子出生在签字之前,还能去索要补偿吗?
下面晏清律师带大家一起来探讨问题的法律答案。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通常拆迁开始前,征收单位会对拆迁范围内的人口进行登记确认,并在张贴的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中明确载明可以获得补偿的人口条件,比如户口不在本村或者外嫁女已迁走户口等情况能否得到补偿,并明确登记的期限。假如在登记期限内新生儿出生,并登记户口,那么当然可以进行拆迁补偿的人口登记,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款。
其次,晏清律师需要提示大家的一点是,拆迁补偿款的获得多少主要取决于征收土地面积及房屋面积,户口的人数多少会决定安置补偿款的大小,但整体拆迁补偿金额的大小主要还是与被征收人的房屋面积以及土地面积呈正相关。
另外,不同地区在征收实施过程中的实施进度会存在差异,如果新生儿出生在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载明的签约期限之后,但如同上述案例中提及的,在签约期限后,实际村里的拆迁尚未完成,如果村委会也未进行房屋调查认定或者人口登记的,那么即可以与村委会协商,在签订协议前与征收部门协商安置人口,获得属于新生儿的合理补偿。
最后,可能有被征收人疑惑,如果新生儿出生在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协议之后,但征收单位尚未向我支付补偿款或者尚未交付安置房屋,这种情况新生儿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吗?针对上述情况,鉴于新生儿出生前,被征收人已经与征收单位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此时再争取新生儿的补偿款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的。
法律分析:
有关,根据现行法规,房产税是按产权人的家庭人数来计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涉及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对于拆迁补偿的计算基础是土地和房屋的面积。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即如果家庭人口多,而住房面积小于当地规定人均住房面积的,是予以优先照顾的。但是在实际案例中,从补偿的价值角度来说,照顾的幅度非常有限,需要参看当地公布的涉及拆迁片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如果涉及的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然是拆迁,但是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说,核心是土地,对于房屋的补偿是按照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当然还包含,土地补偿,安置补偿。而安置补偿则是针对人口的。这个和人口有关系。
一、征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是怎样的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村民个人土地上的农作务被征收破坏怎么赔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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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董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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