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拆迁补偿判例,我国国土违法强拆养殖场赔偿项目有哪些,(1)土地补偿款的支付首先其养殖厂所使用的土地往往都是农民朋友自家的承包经营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使用权,承包后对该承包土地享有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果在承包地上合法建造的养殖
(1)土地补偿款的支付
首先其养殖厂所使用的土地往往都是农民朋友自家的承包经营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使用权,承包后对该承包土地享有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果在承包地上合法建造的养殖场遇到征收拆迁,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再由农村集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该笔补偿款项的分配比例。
如果养殖场被非法强拆之后,农民朋友没有收到该笔款项,可在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后,申请行政赔偿,要求支付该笔款项。
(2)地上附着物等的损失的赔偿
建造的养殖场这些地上附着物包括相关厂房、养殖设施、养殖工具和相关的附属设施。赔偿主要涉及被拆除养殖场建筑面积、养殖场建筑类型及其他配套设施。
对于养殖场建筑面积的确认主要通过前期丈量、测量确认。
对于养殖场的建筑类型及补偿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可以得知,需要参照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其他同类型养殖厂建筑类型的拆迁补偿情况,和当地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也就是同类情况下最高标准的一等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予以赔偿。
(3)畜禽和设备材料损失的赔偿
关于畜禽的数量和设备材料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得知需要按照实际的养殖情况数量和设备的实际情况、实际价值确定。如果是由于强拆行为导致养殖的畜禽无法妥善处理的,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对畜禽的赔偿金额予以酌定。
(4)关于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的赔偿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属于征收补偿中应获得的利益,所以对上述损失也应予以赔偿。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得知可参照当地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标准给予停产停业的损失赔偿,并参考同一地段其他养殖场补偿情况对搬迁费予以酌定。
以上就是养殖场遭遇非法强拆后,可要求获得的赔偿范围。合法建造的养殖场,被非法强拆后可以主张上述赔偿,赔偿范围要完全按照标准执行。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自己合法建造的养殖场遭遇非法强拆后,一定要积极的寻求法律途径的帮助,从而来获得相应的赔偿,并且要注意强拆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没有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农村违建养殖场拆除没有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规模养殖场都是专业化养殖,办理了养殖证,有一些甚至是企业经营,有办理营业执照,而拆迁带来的就是生产经营的中断甚至是终止,面对这种情况,拆迁方应当基于养殖户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如果是违建,是不存在强拆的说法的,违建是可以依法拆除的。但拆除违法建筑也是可以申请赔偿的。认定是否为违章建筑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强行拆除违章建筑也是执法部门的职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拆除,此应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般来说,规模养殖场都是专业化养殖,办理了养殖证,有一些甚至是企业经营,有办理营业执照,而拆迁带来的就是生产经营的中断甚至是终止,面对这种情况,拆迁方应当基于养殖户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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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齐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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