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万和村拆迁补偿公示,绵阳市培城区杨家镇万和村片区土地征收总涉地19公顷,7月8日,绵阳市培城区将迎来土地征收计划,涉及了两个片区,分别为杨家镇万和村片区和新皂镇皂角铺社区。其中杨家镇万和村片区4个组将被纳入征收计划,下面具体来了解一下。
7月8日,绵阳市培城区将迎来土地征收计划,涉及了两个片区,分别为杨家镇万和村片区和新皂镇皂角铺社区。其中杨家镇万和村片区4个组将被纳入征收计划,下面具体来了解一下。
一、涪城区杨家镇万和村1组
1、项目基本信息:
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4658公顷。其中:农用地3.2818公顷(耕地1.2467公顷,园地0.2566公顷,林地1.773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5公顷),建设用地0.1840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16人。
2、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用: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编号:II):483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按规定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不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按规定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
二、涪城区杨家镇万和村2组
1、项目基本信息:
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6290公顷。其中:农用地0.5841公顷(耕地0.2100公顷,园地0.0548公顷,林地0.3193公顷,),建设用地0.0449公顷。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3人。
2、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用: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编号:II):483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按规定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不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按规定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
三、涪城区杨家镇万和村4组
1、项目基本信息:
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2138公顷。其中:农用地0.1119公顷(耕地0.0772公顷,园地0.030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7公顷),建设用地0.1019公顷。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1人。
2、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用:
1、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编号:II):483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按规定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不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按规定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
四、涪城区杨家镇万和村5组
1、项目基本信息:
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5.0098公顷。其中:农用地13.6081公顷(耕地9.3837公顷,园地0.8564公顷,林地2.1552公顷,其他农用地1.2128公顷),建设用地1.4017公顷。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130人。
2、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用:
1、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编号:II):483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按规定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不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按规定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
一、实施办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2、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3、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
4、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粮地和蔬菜地按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计算。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搬迁企业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拆迁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气设施迁改费用等,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二、实施办法关于住房安置
统规统建安置。即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下,按以下办法提供给住房安置户所有:
1、统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筑面积,下同)标准等面积以房还房;原房屋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标准还房安置;原主房扣除还房面积剩余部分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确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
2、统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独生子女可再多购买不超过10平方米,均可与30平方米合并进行套、户型设计)住房。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3、统建房安置的,按每个安置人员2平方米标准,无偿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营用房,房屋产权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费用及统建房安置户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4、社区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提供。
上述标准仅供参考,若政府有公布文件,以政府拆迁文件为准。
现在国家对绵阳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卡的很严格,具体的赔偿方案都有相关明确的规定,现在执行文件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标准如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一、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一、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绵阳市征地补偿标准
现在国家对绵阳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卡的很严格,具体的赔偿方案都有相关明确的规定,现在执行文件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标准如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一、项目名称:变更城市房屋拆迁范围许可
二、法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9条、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三、法定条件: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四、审批权限:由市房管局审批。
五、办理程序:
1、需申请人办理的环节、内容:取得城建同意变更手续,并填写变更《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申报表》;
2、本部门内部办理的程序及时限:详见绵阳市房管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附后)。
六、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拆迁人提出变更申请;
2、城建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资料。
七、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
九、有无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是否年检(审):不年检(审)
十一、申请书格式文本:变更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申报表(附后)
十二、咨询服务:
一、关于拆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强制执行方面相较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一个特点,即取消了行政强制执行权。
二、正确理解房屋拆迁工作中的各项业务与产权登记的联系
在一个城市的房屋总登记后,新增加的房屋必须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权利证书,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合法依据。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房地产用途变更和租赁房屋进行限制,对违章建筑明确规定不予补偿。这就明确了在拆迁中,只有取得合法房屋权利证书的房屋才可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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