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沙拆迁补偿政策文件,长沙县新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有哪些补偿,一、征收土地房屋数量征地面积165.201亩,其中:水田163.47亩、水塘水库1.092亩、其它土地0.639亩。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0㎡(其中:住宅房屋500㎡、非住
一、征收土地房屋数量
征地面积165.201亩,其中:水田163.47亩、水塘水库1.092亩、其它土地0.639亩。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0㎡(其中:住宅房屋500㎡、非住宅房屋0㎡),涉及人数8人(其中:农业人口7人、非农业人口0人、半边户人口1人和独生子女证1个)。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县人民政府将黄兴镇及安沙镇部分区域纳入货币安置区范围的批复》(长政函〔2012〕154号)以及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其他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总费用14246171元,其中:征地补偿费8689574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868957元直接进入社会保障资金帐户)、青苗补偿费2924507元、个人房屋及设施补偿费1562480元、集体设施补偿费1069610元。
四、征地补偿总费用具体明细可到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查阅。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的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县人民政府将黄兴镇及安沙镇部分区域纳入货币安置区范围的批复》(长政函〔2012〕154号)实行货币安置;并按照《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纳入城镇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1月11日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请于1月16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本局拆迁中心,逾期未送达,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本局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关于房屋合法性认定问题文件中规定:无法准确界定房屋建设年限的,按以下原则和顺序认定:一是以1987至1989年农房清查资料作为参考依据;二是调取房屋建设航拍资料作为证明;三是由被征地对象提供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村(社区)证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后,在所在村(社区)、组进行张榜公示,无群众举报的;四是确因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实行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市辖区范围内,经乡镇(街道)、村(社区)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县(市)和望城区范围内农户的房屋补偿面积由县(市)和望城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关于户籍迁入问题,《意见》规定: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退伍军人回原籍,以及“两劳”人员回原籍等类型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村民义务,拥有生产资料,参与集体资产分配,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参与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其具体要求和情况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文件详情如下: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4日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计算标准是: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长沙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争取合法权益。征地补偿标准与土地经济效益相关,市中心地段补偿较高。
法律分析
一、长沙征地补偿最新标准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长沙市征地补偿的标准应当由长沙市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长沙市的经济发展情况来进行制定,由于征地补偿的标准与土地的经济效益存在直接的联系,如长沙市中心地段的征地补偿就好明显高于郊区的征地补偿,主要原因在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在开发后产生的收益远远高于郊区。
结语
长沙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与土地的经济效益直接相关。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各项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注意,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属于违法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项目的统计应当根据拆迁户的土地利用开发情况而认定,在制定征地补偿的项目和标准时,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管理,与拆迁户就征地的相关情况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拆迁补偿纠纷,这些都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直接财产利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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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金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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