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信封,征收拆迁中有哪些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有主动公开的,也有根据申请公开的,征收拆迁的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如此。1、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虽然有一定的差距,根据不同的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征
政/府信息有主动公开的,也有根据申请公开的,征收拆迁的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如此。
1、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虽然有一定的差距,根据不同的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准用地的批复文件;批准用地的文件;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政/府必须依照项目及土地的性质进行公开。
2、依申请公开信息
依申请公开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与征地拆迁有关的信息,比如: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勘测定界图等其他有关材料。
信息公开答复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在征收拆迁的维权过程中,申请信息公开是避免不了的环节,在申请信息公开之后,有的相关行政部门会如期回复,有的部门回复的并不是我们想要的,甚至有的部门根本不回复。若是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答复内容与申请不符、未答复等行为,均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此,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虽然有一定的差距,根据不同的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准用地的批复文件;批准用地的文件;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政府必须依照项目及土地的性质进行公开。
2、依法申请公开信息
依申请公开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与征地拆迁有关的信息,比如: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勘测定界图等其他有关材料。
一、农村房屋拆迁最新标准是什么呢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厂房征收流程
1、建设用地预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7号令,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对征地项目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是否符合用地标准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情况,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预审意见。
2、发布征地通告
开发商征地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征地项目预审通过的,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通告,将预征收土地用途、面积、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村和村民,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通告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列入补偿范围。
3、开展征地调查
开展征地调查是征地前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拆迁工作机构)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有关部门深入被征地村、被征地地块,对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边界、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和被征地村的农业人口、劳动力、耕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迂户用地面积逐户勘测核实,对房屋面积、结构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认真搞好登记。将调查资料、数据整理成册,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拟定征地报批一书两方案的准备工作。
4、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征地调查结果与被征地村、村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5、组织征地听证
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22号令,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庄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6、征地组卷报批
市国土资源局按省、市有关报件要求,组织申报材料,上报营口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14个工作日内办结,下达经省政府批准的《实施规划用地批复》。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依法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其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府信息有主动公开的,也有根据申请公开的,征收拆迁的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如此。
1、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虽然有一定的差距,根据不同的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准用地的批复文件;批准用地的文件;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政/府必须依照项目及土地的性质进行公开。
2、依申请公开信息
依申请公开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与征地拆迁有关的信息,比如: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勘测定界图等其他有关材料。
信息公开答复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在征收拆迁的维权过程中,申请信息公开是避免不了的环节,在申请信息公开之后,有的相关行政部门会如期回复,有的部门回复的并不是我们想要的,甚至有的部门根本不回复。若是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答复内容与申请不符、未答复等行为,均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此,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信息公开申请流程是什么?
(一)确定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是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所设置的相应办事机构,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受理机构的详细联系方式见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提出申请
1、获取和填写申请表
向受理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提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不一定要拆迁公示后只是可能要拆迁,具体还是要看实际的情况;因为在公示之后还需要组织听证会,之后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然后再报批,最后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具体的落实。这些是法定的流程,具体的时间是不确定的,不会一出公告马上就拆迁。发布预征地通告和征地公告的区别是什么1、发布时间不同征收土地预公告是政府征地批准之前作出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正式批准之后作出的公告。2、两者目的不同征收土地预公告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征求村民意见。征收土地公告目的是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已经被批准征收,如果被征地农民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等法律救济。3、法律效力不同政府征收土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并没法律效力。征收土地公告则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政府征收土地,是以最终发布的公告文件为准的,因为预公告发布以后还会进行修改因此法律效力不如最终公告。政府机关进行征地公告之前应当先向社会进行预征地通告,然后在组织专家以及工作人员等进行征地研讨,确定具体的征地范围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机关进行征地的前提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如果不符合的,被征地人民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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