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拆迁补偿合同模板,土地租赁出租人死亡,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并不影响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一般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承人不愿意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力。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并不影响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一般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承人不愿意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力。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一、请问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归谁
租赁房屋中出租人死亡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没有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终止。
二、父母去世房子是公房,可以继承吗
父母去世房子是公房不可以继承。具体规定如下:
1、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三、公房承租人的认定和公房承租人的变更
到底谁是公房的承租人,这是解决此类案件的第一关键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解决将直接导致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第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第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第三,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问题主要出第三种情形中。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一直拖着,到底谁是承租人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就笔者了解,这种情况十分普遍。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房承租人应当如何认定呢?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有些当事人认为根据户口确定,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是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还是不明确的,也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那么变更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基本条件呢?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在公房承租人变更的问题上,不可避免地涉及直管公房租赁关系的法律性质和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在直管公房租赁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的问题。实际上,直管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公法色彩很浓的特殊的关系,这种租赁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租赁关系。在直管公房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资格、租赁的期限、租金的标准、出租人的权限、出租方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被压缩到极小。以直管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如房管所为例,当事人向房管所申请变更,房管所经审查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就应当予以变更。房管所不可以象一般民事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那样以自己的自由意思作出接受或拒绝的表示。
事实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仍以房管所为例)具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双重身份,同时扮演民法上的出租人和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人的双重角色。在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关系中,例如涉及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纠纷时,房管所以一般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与承租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应地,该案件也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但在涉及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的关系中,房管所以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出现,履行行政管理的职权,相应地,案件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由于直管公房的管理单位具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双重身份,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因此,在直管公房租赁纠纷中如何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公房管理单位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对于当事人正确维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第三种情形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现在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的原公房承租人的某些家庭成员事实上已经不具备公房承租人的条件,例如已经有其他住房居住,这种情况也比较普遍。那么对于这种人在公房承租人变更之前是否作为承租人对待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个人的看法是:即使实际承租人已经不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但在公房管理单位依职权履行变更程序之前还是应当维持业已形成的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承认实际承租人享有公房承租人的法律地位。但是,作为国家财产的管理人,公房管理单位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该承租人履行相应的解除或变更租赁关系的手续。公房管理单位怠于行使此项职权的构成失职,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详细问题请咨询房产纠纷律师
四、老人去世后公房子怎么继承?
1,房产继承需要先办理公证,拿公证书再办理新房产证2,不论老伴是否继承,在办理公证时都需要到场,如果不继承,就在办理公证时书面写一个本人自愿放弃继承的声明,如果不写就表示继承遗产3,因为没有遗嘱,法定继承是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所以继承人原则上是平分遗产。所以不论老伴是否继承遗产,在继承顺序、比例上老伴、女儿、长子是同顺位、同比例4,如果老伴继承了,可以用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指定由某子女继承,或者在生前通过赠与或者买卖的方式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让与某子女5,比例上,房产如果是老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一半,一半为去世老人遗产,一半为在世老人财产。遗产部分,由老伴、儿子、两个女儿协商分割,通常是平分。
土地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的,如果是林地租赁合同,那继承人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是其他类型的土地租赁合同,例如建设用地和耕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那当事人去世之后,合同自动解除。
一、租地合同协议书应当怎么写
租地合同协议书写法如下:
1、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名称;
2、土地的面积、位置信息;
3、土地用途及承租方式;
4、承租经营期限;
5、承租金以及交付方式;
6、双方权利义务;
7、合同转租,合同变更和解除;
8、违约责任。
一、租地合同协议书的合同模板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________镇一牧场的________亩左右个人租赁土地转包给乙方,乙方对该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荒
芜,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它建设物。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____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租赁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付款方式:即从______年至______乙方向甲方每年每亩交纳______元整,租赁费每年在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交清下一年的租赁费用或按实际种植面积收取,不得拖延,如有拖延甲方有权收回所租赁土地。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用地。
维护乙方的土地经营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甲方在乙方种植期内甲方负责供应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要依法保护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
乙方在租赁期内,租赁地不得进行抵押,如转包须经甲方同意。
六、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内,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付对方违约金______元。
七、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签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此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土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如下:
1、主体资格,审查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
2、租赁期限,注明租赁起止日期和租赁年限。
3、土地信息,列明租赁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质量等级。
综合上述,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尤其要注意合同的主体问题。签约时一定要认真审核出租人的资格,检查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并且要明确租赁物的相关性质和特征。
二、合同租期一年必须住满一年吗
合同租期一年并非必须住满一年。
是否住满一年,要看合同的约定,也有可能会存在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比如不退租房押金问题。如果居住不满一年也可以转租,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可以转租给第三人,这样也会避免出现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等。
租赁合同的特征如下: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三、车位的抵帐买法?
能,但是分情况。如果是有产权的车位,二手房购房者可以从卖方那里进行车位购买;如果是只有使用权的车位,二手房购房者可以在办理物业交割的时候,进行车位租赁或转交,如果运气好,赶上卖家的车位使用合同到期,你可以直接办理更名。
1、产权车位有产权的车位有“车位本儿”,可以跟房屋一起进行买卖交易。
2、使用权车位只有使用权的车位没有“车位本儿”,不能买卖,只能进行使用权的变更。车位使用权变更一般是在物业交割时进行,涉及车位租赁合同签署或转交(租赁不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可以办理更名,部分小区可直接续费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承租人如果生前不是独自居住,而是与其他人共同居住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后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其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如果生前没有共同居住人的,合同就要归于无效了。
上述情况是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个人居住的。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租赁合同有效,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由此可以知道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有效。在本情景中,虽然承租人是以一个人的名义租赁的房屋,但是因为承租人是与家人一起居住的,所以,承租人死亡后,其他一起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承租人死亡,如果该承租人的家人并没有和他共同居住,原租赁合同就失效了。在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未在一起居住的家人无权擅自搬入出租房屋。
一、如果是出租人死亡,合同还有效吗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当出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时,继承人就自动成为新的产权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的家人无权收回房屋。
二、承租人可以立遗嘱变更承租人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如果在转租房屋的,需要经出租人的同意,而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所以承租人是不能立遗嘱变更承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土地租赁出租人死亡
●土地租赁出租人死亡
●土地租赁期间自然人死亡
●土地租赁合同能继承吗
●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
●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继承吗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有权
●使用权承租人死亡
●父亲户口拆迁补偿,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条件: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文县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护自己利益: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工业用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工业用地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公司腾退拆迁怎么补偿企业,房屋拆迁腾退补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当阳雄风村房屋拆迁补偿,2023年当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梁上拆迁补偿款,家庭纠纷拆迁款拿不到怎么办?: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河南拆迁补偿8个亿,北京顺义河南村不拆的原因在哪里?: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县城拆迁,成县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护自己利益: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淮安市住房拆迁补偿办法,江苏淮安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阳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阳逻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公司房子拆迁怎么补偿,企业产房屋拆迁给补偿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房屋拆迁补偿按建筑年限吗,赔偿拆迁房按年限吗: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云南农村老房子拆迁补偿,云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廊坊固安拆迁补偿方案公示,河北什么时候停止供暖: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运城城南拆迁补偿,山西运城芮城有拆迁政策?: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武侯拆迁办,武都区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护自己利益: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拆迁到期房屋补偿,房子到期拆房有补偿么 :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上海嘉定农村拆迁补偿标准,上海拆迁补偿标准2022官方: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厦门农村集中居住拆迁补偿,农村集中居住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公司房子拆迁补偿标准,企业办公室拆迁补偿标准为多少?: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租地拆迁补偿合同模板,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庞丹然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电话:400-1598098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