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合理与否怎么填,签字后后悔的房屋征收补偿协有哪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涉及被征收人的补偿数额。如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不合理,被征收人的利益会遭受巨大损失。而这在征收拆迁实践中,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不同程度的折损了被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涉及被征收人的补偿数额。
如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不合理,被征收人的利益会遭受巨大损失。
而这在征收拆迁实践中,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不同程度的折损了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根据这种现实情况,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拆迁人,以下这四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定不能签:
一、“空白协议”不能签
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空白协议”的签订比较常见。
在明拆迁律师通过多年的拆迁代理经验发现:通常,会有村委会或者村集体里的相关工作人员和拆迁方的人员一起拿着空白协议上门找被征收人签字。
当被征收人质疑为什么协议是空白的时候,这一行人通?;崴担骸跋喙爻绦蚧乖谏笈?,反正补偿不会少你的,你优先签了字就可以优先选房子或者有其他好处”;或者只要是被征收人提的条件都通通答应,前提是先把空白协议签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被征收人禁不住诱惑就把空白协议签了。
然而,直到拿补偿的时候,被征收人才会发现自己上当受骗。
征收方给的补偿跟之前的许诺完全不一样。
这主要是因为“空白协议”的内容尚未确定,被征收人一旦签了字,主动权就转移到了拆迁方手中,这时候征收方对于补偿金额、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协议内容想怎么填就怎么填,而当事人只能被动接受。
当然,空白协议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征收人又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的局面。
对于“空白协议”,被征收人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所以,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不管征收方说得如何天花乱坠,许以何种好处,绝对不要上当受骗,空白协议一定不能签!
二、内容不清楚、重要条款缺失的协议不能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以上内容都是拆迁补偿协议必须具备的内容,也是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果上述内容在补偿协议中严重缺失,被征收人千万不能签字,避免因协议内容不明确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补偿不合理的协议不能签
补偿合理与否,其衡量标准应是以市场价格为准。
过低补偿不能签,当然,被征收人也不要漫天要价。
而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如果不好把握,可以周围邻居的补偿价格进行对比。
如果你的补偿费用与周围邻居相差过大,那就很可能不合理了。
但总体来说,补偿金额的确定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在明拆迁律师建议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尚有疑问,先不要着急签字,必要时可以寻找一位专业拆迁律师来帮助您辨别!
四、没有规定违约责任的协议不能签
前文也有提到,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是补偿协议里必须要有的内容。
而所谓的违约责任不仅是针对被征收人,更要针对征收方。
现实中,征收方经?;崮檬孪饶舛ê玫母袷叫楦徽魇杖饲┳帧?
这样的格式协议一般都没有对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关条款规定。
这主要是因为:事实上征收方知道置换的房屋可能会存在某些问题与协议不相符合,货币补偿也可能会不能按期足额下发,所以征收方在拟定协议的时候会尽可能的规避责任的承担,也就是不约定违约责任,但这对被征收人极为不公平。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由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可以起诉的,法院是必须受理的。
一、非产权人代替签字的补偿协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只有房屋合法产权人才能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
二、村委会统一代签并直接发放补偿款
在被拆迁人没有委托村委会代理签字的情况下,村委会是没有权利代理的,即使是被拆迁人委托了,也必须是有书面委托书才会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那么这样的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因此,村委会在没有收到被拆迁户授权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也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再次争取合理补偿的。
三、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很多时候拆迁方故意隐瞒拆迁范围,意图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拆迁。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那么因主体不适格,拆迁方没有权利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此协议签订后也无效。
被拆迁人可以在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法律调查以确认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确定征收拆迁项目的实质范围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威逼利诱、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胁迫签订补偿协议的
在现实征地拆迁中,很多时候拆迁方为了加快项目进度,不会给被拆迁户更多的考虑时间,所以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来逼迫大家签字。比如:找社会人员骚扰、断水断电、限制人身自由、还有甚至以株连亲戚工作的方式威胁来威胁签字。
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录音、录像保留证据,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常年卧病在床的老、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都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签订的协议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即使签字了也是不合理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再次争取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不过,法律对公诉案件的整个时限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另外,如果是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一、拆迁已签字但补偿不合理应该怎么办1、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申请撤销。方法具体如下:(1)一旦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拆迁补偿的标准有哪些拆迁补偿的标准具体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分析:已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拆迁协议是无效的,就可以进行维权。拆迁协议无效的意思是拆迁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可以先对拆迁是否违法进行仔细的考察。申请后机构会出具复核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拆迁已签字 但补偿不合理具体操作如下:1、如果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3、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除以上所列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况外,其他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受法律?;?。综上所述,已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复核评估,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痉梢谰荨浚骸豆型恋厣戏课菡魇沼氩钩ヌ趵返诙醯诙畋徽魇杖硕圆钩ゾ龆ú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吨谢嗣窆埠凸穹ǖ洹返谝话偎氖颂跻环揭云壅┦侄?,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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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章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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