垮塌房屋的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垮塌宅基地归谁所有,法律主观:关于 农村宅基地 上的房子根据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理论上来讲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 宅基地 的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
关于 农村宅基地 上的房子根据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理论上来讲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 宅基地 的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虽不能 继承 ,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 继承人 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 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能否继承参照以下内容: 农村宅基地不得单独流转交易的法律制度,并不能因此限制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流转。从实践看,现行立法允许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随房屋的继承而被继承。因为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吨谢嗣窆埠凸穹ǖ洹返谌倭跽厥褂萌ㄈ艘婪ǘ约逅械耐恋叵碛姓加泻褪褂玫娜ɡ?,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分析:不是,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村委会)收回,可以在村委会做出收回宅基地决定之前,申请在宅基地上重新盖房子。宅基地从始至终都是属于村集体所有(全村村民),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农户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一、农村宅基地以外的土地该归谁1、农村宅基地以外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都是属于集体土地,个人不具备所有权,宅基地依法经过统一规划的,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经依法统一规划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经过法定程序个别调整了的,以调整后的所有权为准。抢占、多占集体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二、农村土地继承权归谁1、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谁继承的问题;2、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个人只是作为分配土地时必须考虑的人口数量;3、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时,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死者在承包时分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部其他人继续承包;4、如果作为承包一方的农户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趋于消灭,由发包方予以收回承包地。假如耕地允许继承,那么继承人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获得两份承包地,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看有失公平;5、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享有承包继承权,就会损害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亦与立法精神相违背。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倒塌的房屋不会立即收回,规定是在倒塌两年后无人处置才可收回,但实际上农民若只有一处宅基地且未盖新房,一般不会被收回。尽管许多农村空心村中心的倒塌老房子早应被收回,但收回会引发矛盾,因此一般维持现状。
法律分析
现在国家一直都在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只要你的宅基地进行了这一轮的确权,之后倒塌后是不会马上收回的。按规定是在房屋倒塌两年后无人来处置,也找不到宅基地名下的户主,这样的土地无人认领,村集体是有权力收回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农民如果仅有一处宅基地,又没有盖新房,一般都是不会收回的。就比如现在很多农村的空心村,村中心都是一帮倒塌的老房子,都已经倒塌好几年了的,按规定其实早就应该被收回了,但是收回宅基地可能会造成很大的矛盾的,所以一般都不会收回,只会继续保留现状。
拓展延伸
农村房屋倒塌后,如何保障宅基地权益?
在农村房屋倒塌后,保障宅基地权益是至关重要的。首先,需要进行权益确认,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和证明文件,确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其次,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援助和补偿措施,确保受灾户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补偿,以便重建房屋或购置新房。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宅基地不被非法侵占或转让。此外,建立健全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和补偿机制,加强对农村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维护,提高农民的意识和能力,是保障宅基地权益的长期解决方案。综上所述,通过明确权益归属、提供补偿和援助、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等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农村房屋倒塌后的宅基地权益。
结语
农村宅基地确权是国家的重要政策,对于保障农民的权益至关重要。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确保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得到确认,并为受灾户提供相应的援助和补偿措施。同时,农民也应提高自身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维护。通过共同努力,我们能够保障农村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的权益,为农民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一、宅基地确权截止时间规定是什么
宅基地确权截止时间是根据当地政府部门安排决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农村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房屋享有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二、儿媳妇可以继承宅基地吗?
儿媳妇一般不可以继承宅基地。有以下的3个原因:
1、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当事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也不适用继承;
2、当事人去世的,在承包期内,各继承人可以代为使用和耕种,但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例如:建房等;
3、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参与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遗产的分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合同有效。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但后来将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也有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有权依法使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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