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房屋拆迁一直不补偿,补偿协议已经签完几年了,还没得到安置,该怎么办,想要一夜暴富,就期盼着自家的房子上写个拆字”,虽然拆迁能够给被征收人一大笔可观的补偿,但是在实践中,拆迁而引发的问题也此起彼伏的出现。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过咱们被征收人
想要一夜暴富,就期盼着自家的房子上写个拆字”,虽然拆迁能够给被征收人一大笔可观的补偿,但是在实践中,拆迁而引发的问题也此起彼伏的出现。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过咱们被征收人在签署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避免出现征收方坑咱们的情况出现。
虽然我一直提醒咱们广大被征收人,但还是有人不幸中招了,今天我就结合李四的案子,为咱们被征收人再一次进行解读。
一、基本案情概要
当事人李四是某街道的住户,在2012年2月份的时候,当地行政机关发布《棚户区改造计划》,但迟迟没有与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们签署补偿协议。
2012年4月份,渐渐,有被征收人收到了征收方下发的一份《验收房屋合格的单子》,当事人李四也收到了这份《验收单》,但是在收到这份《验收单》后,征收方同时派人将其房子的门窗卸下,并采取断水断电等行为,但是征收方的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拆迁补偿款将在
5、6月份时进行统一打款,这一段时间内,由当事人自行在外租房居住。
就这样,李四在外自行租房已经居住到了2018年,在此期间,李四也多次找到征收方咨询拆迁补偿款的事项,但是征收方每次给出的回复都不同。
忍无可忍的李四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在2019年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征收方履行其职责,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二、法院判决
在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征收方认为李四的起诉期限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时效,另外,不履行职责应当先向当地行政机关提起拆迁补偿申请,只有李四不满意行政机关的答复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人民法院没有采纳征收方的理由,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也就是说,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诉讼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的6个月内提出,但是在本案中,征收方在征收房屋后,一直未给付李四相应的拆迁补偿款,所以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状态应当认定是一直持续的,所以李四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
另外,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李四无需先提起拆迁补偿申请,不满意行政机关的答复后,再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在一个月内对被征收人李四进行安置。
三、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来看,咱们被征收人在签署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补偿协议中的违约责任进行查看,如果未约定违约责任的话,应主张违约责任,如约定违约责任的话,则应当注意拆迁安置的最后时效。
这里需要提醒咱们广大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对征收方以及被征收人都是有约束力的,任何一方不能以自己的理解或者擅自改变补偿协议。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好几年后,被征收人没有拿到征收补偿款的,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征用土地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征用土地的程序:
1、申请选址。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2、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初步协议。
3、核定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
4、划拨土地。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根据计划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好几年后,被征收人没有拿到征收补偿款的,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征用土地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征用土地的程序:
1、申请选址。
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2、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初步协议。
3、核定用地面积。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
4、划拨土地。
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根据计划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法律分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方不给协议原件的原因通常是想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多数情况下是想少补偿,发生争议时,让被拆迁人拿不出证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补偿协议达成之后,对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依协议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造成损失的,同时主张损害赔偿。申请仲裁的程序如下: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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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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