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口拆迁补偿款,失踪人口能不能享受拆迁补偿,失踪人口是否能享受拆迁补偿,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一、失踪人口的法律地位根据民法规定,失踪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在宣告失踪之前,失踪人口的法律权益仍然存在,
失踪人口是否能享受拆迁补偿,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一、失踪人口的法律地位
根据民法规定,失踪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在宣告失踪之前,失踪人口的法律权益仍然存在,包括财产权益。因此,如果失踪人口在拆迁前是房产的合法所有者或承租人,他们理论上仍然有权享受拆迁补偿。
二、拆迁补偿的资格条件
拆迁补偿的资格通常取决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租赁权。如果失踪人口是房屋的所有者或承租人,并且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那么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然而,由于失踪人口无法亲自处理相关事宜,可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代为处理。
三、拆迁补偿的流程
在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会进行房屋调查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如果失踪人口是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或承租人,他们的房屋将被纳入评估范围。在确定补偿金额后,相关部门会通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或承租人领取补偿款。如果失踪人口无法亲自领取,其法定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领取。
综上所述,失踪人口在宣告失踪之前仍然享有法律权益,包括拆迁补偿权益。然而,由于他们无法亲自处理相关事宜,可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代为行使这些权益。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指导。
一、失踪人口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1、失踪人员可以享受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如失踪人员具有监护人,监护人可以代替其领取征地补偿款;如没有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其失踪,由法院确定财产代管人,由财产代管人管理其财产。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失踪人口可以分配补偿款吗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征地补偿方案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的,因此各地答征地补偿方案不一致,建议咨询当地的政府部门,了解相关的征地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
现在如果失踪人口财产继承的话,一般是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根据这一规定,失踪人在被法院宣告死亡后,财产才能由他的继承人继承。但宣告死亡只是法院根据一定法律条件依法对失踪人推定其为死亡,那么有可能发生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失踪人员可以享受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如失踪人员具有监护人,监护人可以代替其领取征地补偿款;如没有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其失踪,由法院确定财产代管人,由财产代管人管理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法律分析:
失踪人员可以享受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如失踪人员具有监护人,监护人可以代替其领取征地补偿款;如没有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其失踪,由法院确定财产代管人,由财产代管人管理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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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乐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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