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全部输光,违规公款购买花卉的情况说明是,重点治理元旦春节期间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问题(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任何名
重点治理元旦春节期间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问题(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公款吃喝。重点治理以下违规违纪行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接受可能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上级机关、单位接受下级机关、单位、企业的宴请;各级机关部门、单位之间互相宴请;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陪餐人数安排工作餐,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其他违反规定用公款大吃大喝行为。3.公车私用。重点治理节日期间未有特殊工作需要,未经书面申报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的用车情况。节日期间公务用车一律集中封存,不得使用。无固定停车场地的,由单位各自明确统一集中封存地点。4.奢侈浪费。重点治理年底突击花钱;违反规定举办各类节庆和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含节会、庆典、表彰会、娱乐性晚会、联谊联欢会等);组织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开展重复性考察,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超标准接待,违反规定组织迎送活动和安排陪同、住宿、警卫和车辆,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违反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法律分析:
重点治理元旦春节期间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问题(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公款吃喝。重点治理以下违规违纪行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接受可能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上级机关、单位接受下级机关、单位、企业的宴请;各级机关部门、单位之间互相宴请;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陪餐人数安排工作餐,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其他违反规定用公款大吃大喝行为。3.公车私用。重点治理节日期间未有特殊工作需要,未经书面申报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的用车情况。节日期间公务用车一律集中封存,不得使用。无固定停车场地的,由单位各自明确统一集中封存地点。4.奢侈浪费。重点治理年底突击花钱;违反规定举办各类节庆和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含节会、庆典、表彰会、娱乐性晚会、联谊联欢会等);组织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开展重复性考察,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超标准接待,违反规定组织迎送活动和安排陪同、住宿、警卫和车辆,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违反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法律分析:一、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383条的规定按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说明其主观故意已经转化,即由暂时使用转变为永久占有,客观上使被挪用单位对挪用人和物都失去控制,这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故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但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潜逃\"呢?目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潜逃\"没有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案发前或案后,行为人请假外出或辞职,而致发案单位与之无法联系的即可认定为\"潜逃\"。二、挪用公款后用虚假发票平账或销毁有关账目。 某国有企业老总李某,嗜赌成性,在输光了自己的积蓄后,为了捞回赌资,将手伸向公款。从2002年6月始至2003年5月止,先后多次挪用公款共计95万元参加赌博,结果全部输光。李某怕被发现,叫当时正承建单位办公楼的张某虚开96万 元的工程款发票平账。案发后,李某无力退还公款。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中,李某的前行为是公款私用,主观意图是暂时使用,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后来,李某以虚开的工程款发票平账,说明其主观故意发生了转变,客观上其所挪 用的公款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已不能反映出来,财产的所有权事实上已发生转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变卖获利、赠送他人等方法,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其挪用公款的行为被完全 掩盖,可以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这种情况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平帐。说明行为人主观目的发生了变化,想永久控制财物,客观上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贪污 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当然,是否平帐只是判断构成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的一般标准,而不是唯一标准。例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应付查帐而暂 时平帐,不能因其暂时平帐改变挪用公款的定性;又如行为人直接侵吞公款并挥霍殆尽,即使未平帐也应认定其构成贪污罪。因此,对行为人行为定性的关键还在于 看主观上对于公共财物是具有非法占有还是非法使用的故意。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除了行为人自己的供述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客观的行为表现来分析,其中包括行 为人动用公款的手段、对帐目的处理、公款的用途和归还情况等。三、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而作其它用途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采取的手段均有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的手段,但如何区分确有一定的难度。笔者认为,对于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要看其是否对其挪用的公款行使了处分权,某县国有土产公司所属仓库保管员郑某,于1998年10月至1999年2月,先后三次将土产公司从县农资公司调进的价值共3万余元的尿素入库后,不造商品验收单入账,自行将尿素销售而不交款,将款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借给他人使用。案发后,郑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对郑某应如何定罪? 这 一案件中,虽然郑某擅自挪用营业款,将其借给他人和归还借款,表面上与挪用公款罪十分相似,但是作为仓库保管员的郑某对其入库的尿素擅自行使了处分权,将 尿素自行销售,并且没有造商品验收单,属于一种直接侵吞的行为,从其行为方式上就可以反映出郑某意欲永久占有该营业款的目的。因此,对郑某应认定贪污罪。四、挪用公款后,隐瞒公款去向不退还 。被告人刘某,系国有林场商店主任。2000年10月起,私自先后多次挪用商店购货款234000元 用于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和借给其儿子购买商品房。案发后,刘某到检察院投案,承认其挪用公款的事实,但其编造谎言,隐瞒赃款去向,并明确表示不退还。对刘应 如何定罪?本案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刘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将单位公款挪作个人使用。其行为开始时,主观意图是想利用挪用得到一定的收益,并 非不还,但后来编造谎言,隐瞒赃款去向,并明确表示不退还时,说明其主观意图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挪用目的转化为非法占有目的,由开始的暂时占有转变为长 期或永久占有,侵犯的客体已转化为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其挪用行为的性质相应也发生了变化,即挪用变成了贪污的一种手段,并非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应认定为贪污罪。 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且不退还的,要分析不退还的原因,是\"不能还\",还是\"不想还\"。 如果是客观上无力退还,如赌博输光了、经营赔本了,行为人主观上只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不能因公款未还而不问原由就推定行为人主观上要 非法占有公款,这种客观归罪对于行为人有失公允,已被新刑法废止。笔者认为,如果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就不能推定其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 意。则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果是主观上的原因,即有证据证明有能力退还,但就是不还的(如破罐子破摔或者积极转移、隐匿财产的等),则主观上就具有了非 法将这公款据为己有的目的了,这就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综上 ,我们认定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犯罪时,要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为基准,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正确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重点治理元旦春节期间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问题(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公款吃喝。重点治理以下违规违纪行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接受可能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上级机关、单位接受下级机关、单位、企业的宴请;各级机关部门、单位之间互相宴请;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陪餐人数安排工作餐,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其他违反规定用公款大吃大喝行为。3.公车私用。重点治理节日期间未有特殊工作需要,未经书面申报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的用车情况。节日期间公务用车一律集中封存,不得使用。无固定停车场地的,由单位各自明确统一集中封存地点。4.奢侈浪费。重点治理年底突击花钱;违反规定举办各类节庆和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含节会、庆典、表彰会、娱乐性晚会、联谊联欢会等);组织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开展重复性考察,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超标准接待,违反规定组织迎送活动和安排陪同、住宿、警卫和车辆,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违反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律师分析:
一、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383条的规定按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说明其主观故意已经转化,即由暂时使用转变为永久占有,客观上使被挪用单位对挪用人和物都失去控制,这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故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但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潜逃\"呢?目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潜逃\"没有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案发前或案后,行为人请假外出或辞职,而致发案单位与之无法联系的即可认定为\"潜逃\"。
二、挪用公款后用虚假发票平账或销毁有关账目。 某国有企业老总李某,嗜赌成性,在输光了自己的积蓄后,为了捞回赌资,将手伸向公款。从2002年6月始至2003年5月止,先后多次挪用公款共计95万元参加赌博,结果全部输光。李某怕被发现,叫当时正承建单位办公楼的张某虚开96万 元的工程款发票平账。案发后,李某无力退还公款。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中,李某的前行为是公款私用,主观意图是暂时使用,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后来,李某以虚开的工程款发票平账,说明其主观故意发生了转变,客观上其所挪 用的公款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已不能反映出来,财产的所有权事实上已发生转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变卖获利、赠送他人等方法,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其挪用公款的行为被完全 掩盖,可以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这种情况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平帐。说明行为人主观目的发生了变化,想永久控制财物,客观上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贪污 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当然,是否平帐只是判断构成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的一般标准,而不是唯一标准。例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应付查帐而暂 时平帐,不能因其暂时平帐改变挪用公款的定性;又如行为人直接侵吞公款并挥霍殆尽,即使未平帐也应认定其构成贪污罪。因此,对行为人行为定性的关键还在于 看主观上对于公共财物是具有非法占有还是非法使用的故意。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除了行为人自己的供述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客观的行为表现来分析,其中包括行 为人动用公款的手段、对帐目的处理、公款的用途和归还情况等。
三、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而作其它用途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采取的手段均有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的手段,但如何区分确有一定的难度。笔者认为,对于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要看其是否对其挪用的公款行使了处分权,某县国有土产公司所属仓库保管员郑某,于1998年10月至1999年2月,先后三次将土产公司从县农资公司调进的价值共3万余元的尿素入库后,不造商品验收单入账,自行将尿素销售而不交款,将款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借给他人使用。案发后,郑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对郑某应如何定罪? 这 一案件中,虽然郑某擅自挪用营业款,将其借给他人和归还借款,表面上与挪用公款罪十分相似,但是作为仓库保管员的郑某对其入库的尿素擅自行使了处分权,将 尿素自行销售,并且没有造商品验收单,属于一种直接侵吞的行为,从其行为方式上就可以反映出郑某意欲永久占有该营业款的目的。因此,对郑某应认定贪污罪。
四、挪用公款后,隐瞒公款去向不退还 。被告人刘某,系国有林场商店主任。2000年10月起,私自先后多次挪用商店购货款234000元 用于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和借给其儿子购买商品房。案发后,刘某到检察院投案,承认其挪用公款的事实,但其编造谎言,隐瞒赃款去向,并明确表示不退还。对刘应 如何定罪?本案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刘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将单位公款挪作个人使用。其行为开始时,主观意图是想利用挪用得到一定的收益,并 非不还,但后来编造谎言,隐瞒赃款去向,并明确表示不退还时,说明其主观意图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挪用目的转化为非法占有目的,由开始的暂时占有转变为长 期或永久占有,侵犯的客体已转化为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其挪用行为的性质相应也发生了变化,即挪用变成了贪污的一种手段,并非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应认定为贪污罪。 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且不退还的,要分析不退还的原因,是\"不能还\",还是\"不想还\"。 如果是客观上无力退还,如赌博输光了、经营赔本了,行为人主观上只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不能因公款未还而不问原由就推定行为人主观上要 非法占有公款,这种客观归罪对于行为人有失公允,已被新刑法废止。笔者认为,如果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就不能推定其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 意。则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果是主观上的原因,即有证据证明有能力退还,但就是不还的(如破罐子破摔或者积极转移、隐匿财产的等),则主观上就具有了非 法将这公款据为己有的目的了,这就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
综上 ,我们认定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犯罪时,要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为基准,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正确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拆迁补偿款打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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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公款购买花卉的情况说明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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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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