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过程中如何维权,企业拆迁过程中如何维权,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企业拆迁时,如果利益遭受到侵害的,是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的。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企业拆迁时,如果利益遭受到侵害的,是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的。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拆迁安置的行政诉讼时效多久
拆迁安置发生纠纷,提起行政诉讼,其时效为六个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村民不同意拆迁政府能强制拆吗
可以,农村房屋应征收需要被拆迁的,村民如果不同意征收部门的补偿方案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并给与被征收人相应的拆迁补偿。
三、未签定拆迁补偿协议有没有没交可以拆除
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不可以拆迁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企业拆迁时,如果利益遭受到侵害的,是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的。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在房屋转租的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在房屋转租的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1、房屋转租要满足的条件;2、哪些房屋法律规定不能转租;3、转租房屋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4、房屋转租的税费如何收取;5、该如何依法进行转租等。
拆迁违约人如何维权的
拆迁人违约被拆迁人可申请仲裁,也可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
劳动合同企业不给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合同企业不给劳动者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企业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中要如何约定合同效力
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效力的方式: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止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商铺租赁中要注意什么
商铺租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注意商铺出租人是否为商铺产权人;注意商铺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是否进行担保;注意商铺是否是违规建筑;注意商铺的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1、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企业拆迁时,如果利益遭受到侵害的,是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的。
2、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法律分析: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在短时间内也不能和拆迁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政府规划的拆迁期限并不可能无限延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拆迁资产补偿费用,包括:一、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二、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实际经营损失、预期经营损失。三、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四、拆迁奖励费用,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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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施阳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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