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终本案件”?,什么是“终本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指经过穷尽财产调查和强制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无法执行,属于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的商业、交易和法律风险,是终本案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指经过穷尽财产调查和强制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无法执行,属于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的商业、交易和法律风险,是终本案件。
法律分析
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
对于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
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这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就是所谓的终本案件,即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拓展延伸
终本案件:法律程序中的终局与结论
终本案件是指在法律程序中达到终局与结论的案件。当一起案件被判决后,如果没有上诉或上诉已经审理完毕且没有再次上诉的情况下,该案件被认定为终本案件。这意味着判决结果已经确定,不再有进一步的法律程序可供当事人进行争议或上诉。终本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必须被执行。对于当事人来说,终本案件的判决意味着案件的结局已经确定,他们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享受相应的权益。终本案件对于法律程序的完整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稳定运行。
结语
综上所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属于终本案件,即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部分财产执行完毕后仍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论采取何种执行措施,都无法使债权得到实现,这是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结果。终本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案件的结局已经确定,他们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享受相应的权益。终本案件对于司法系统的公正和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一、终本案件是什么意思1、终本案件,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终本不撤回执行申请,也不是已经执行完毕,而是暂时中止执行。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容申请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二、终本案件后法院会抓人吗不会。终本案件,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终本不撤回执行申请,也不是已经执行完毕,而是暂时中止执行。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但是法院不会抓人。
法律分析:可以。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只要双方当事人申请,案件承办法官仍然可以组织调解。只要案件能够顺利执结,法官多做调解工作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法律分析: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律分析:终本案件是指执行案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思,只要申请人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就可以随时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法律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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