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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章在报纸上刊登是否合法,报纸刊登网络文章是否侵权: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3-05 15:40:0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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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章在报纸上刊登是否合法,网络文章在报纸上刊登是否合法,网络文章的转载行为需要获得原作者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转载作品超过报刊转载范围或未支付报酬都构成侵权行为。如果作者在文章中明确表示不允许转

网络文章在报纸上刊登是否合法,报纸刊登网络文章是否侵权: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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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文章在报纸上刊登是否合法,网络文章在报纸上刊登是否合法

网络文章的转载行为需要获得原作者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转载作品超过报刊转载范围或未支付报酬都构成侵权行为。如果作者在文章中明确表示不允许转载,其他网站的转载也属于侵权。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并且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处理。

法律分析

不一定。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所以,结论很清楚,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该法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权行为?!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砩婕凹扑慊缰魅ň婪装讣视梅扇舾晌侍獾慕馐汀返谌豕娑?,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因此,如果你在网上发表文章时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其他网站转载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你虽然没有作出不准转载的声明,但其他网站转载时没有向你支付报酬,也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你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可以选择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任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结语

结论很明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仍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仍然是原作者。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并有权要求其他网站支付报酬和注明出处。如果在网上发表文章时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其他网站的转载行为是侵权的;即使没有声明,但其他网站未向您支付报酬时的转载行为也构成侵权。您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根据相关解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二、报纸刊登网络文章是否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さ淖髌?,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所以,结论很清楚,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该法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权行为?!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砩婕凹扑慊缰魅ň婪装讣视梅扇舾晌侍獾慕馐汀返谌豕娑ǎ言诒峡腔蛘咄缟洗サ淖髌?,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因此,如果你在网上发表文章时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其他网站转载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你虽然没有作出不准转载的声明,但其他网站转载时没有向你支付报酬,也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你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可以选择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任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三、网络文章在杂志上是否构成侵权?

转载网络文章在杂志上是否侵权?《著作权法》允许报纸、期刊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但需满足三个条件: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转载时可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修改需获得作者许可。虽未明确规定需注明作者和最初出处,但未注明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未注明者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

法律分析

转载网络文章在杂志上是否侵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吨魅ǚā返谌醯诙罟娑ǎ骸白髌房呛螅魅ㄈ松鞑坏米亍⒄嗟耐?,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p>

1、《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1)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2)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2、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

(1)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2)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碇魅袷戮婪装讣视梅扇舾晌侍獾慕馐汀分赋觯骸白匚醋⒚鞅蛔刈髌返淖髡吆妥畛醯窃氐谋某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p>

结语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转载网络文章在杂志上是否侵权需满足以下条件: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仅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需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对于转载作品,可以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但修改内容需经作者许可。转载人应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院解释,未注明作者和最初出处的转载行为应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しǎ?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四、转载报纸文章算侵权吗

转载报纸文章是否算侵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1)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2)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2、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

(1)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2)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碇魅袷戮婪装讣视梅扇舾晌侍獾慕馐汀分赋觯骸白匚醋⒚鞅蛔刈髌返淖髡吆妥畛醯窃氐谋某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权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转载新闻违法吗?

转载新闻不是一定侵权的。如果出于非盈利目的而转载行为,且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没有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不认定为侵权。反之,则应当认定为侵权?!痉梢谰荨?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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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在报纸上刊登文章有稿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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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魏芮汐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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