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拆迁补偿规定2025,房屋面临拆迁,承租人不愿腾退,冠领律师帮委托人顺利拿回房屋,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高晓峰律师代理的上海黄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民事调解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高晓峰律师代理的上海黄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载明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被告限期腾清、搬离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原告支付被告押金及装修补偿款共计3万元。
2023年2月,两个面带焦急神色的人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嘴里不断跟律师重复着“要尽快,不能拖”等言语,冠领律师耐心安抚了对方的情绪,这才从对方口中得知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两人系夫妻关系,男方名叫胡景山。夫妻俩在上海市黄浦区拥有一处公房的承租权,并依约有权转租房屋。2021年1月,胡景山夫妇与黄英杰、张民民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将该房屋租赁给黄英杰等人用于经营住宿。协议签订后,胡景山夫妇向黄英杰等人交付了房屋。
因当地开展项目建设,该房屋被征收部门纳入了征收范围。胡景山夫妇作为公房的承租人,已经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该协议中载明,如果胡景山夫妇按照规定时间向征收部门交付房屋,则可以获得相应奖励。
可当胡景山夫妇通知黄英杰等人腾房时,黄英杰表示作为房屋的实际租赁人,他们也有权分得拆迁利益,并以房屋将要面临拆迁为由不再缴纳房租,且继续占有房屋进行经营。
眼见拆迁协议中规定可以获得奖励的时间逐渐减少,仓促间也无法说服黄英杰等人配合腾房。胡景山夫妇倍感焦急,于是赶忙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师综合考虑胡景山夫妇的诉求后接受了委托,拥有丰富办案经验的高晓峰律师接受律所委派承办此案。
因本案涉及到拆迁,承租人有享受拆迁利益的心理预期,黄英杰等人的态度十分坚决,又因胡景山夫妇不断催促,急于兑现拆迁奖励。冠领律师结合案情实际,制定了不涉及拆迁事宜,仅从黄英杰等人合同违约的角度起诉的诉讼方案。胡景山夫妇对此表示认可,于是冠领律师紧急起草诉讼材料,在接案后不到两天就成功在法院立案。
因黄英杰等人拒不缴纳房租,存在违约情形,预期法院审理结果对其不利,且胡景山夫妇想尽快拿回房屋以获取拆迁奖励,对办理案件的时间有要求。冠领律师于是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一方面可以使黄英杰阐明其主张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诉讼程序时间相对较长,如能通过调解方式拿回房屋,则会大大缩短胡景山夫妇维权的时间。
十天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反复谈判、沟通,最终顺利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载明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黄英杰等人限期腾清、搬离并将房屋返还给胡景山夫妇,胡景山夫妇支付黄英杰等人押金及装修补偿款共计3万元。
调解书内容之后也顺利履行完毕,委托人的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冠领律师善用不同法律程序,设身处地为委托人考虑,切实解决委托人面临的现实困难,帮助其实现核心诉求,充分展现了冠领律师的办案风采。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当对安置补偿方式不满意时,不能聚众闹事,应该理性地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关于这个问题现实中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首先可以跟拆迁方再协商,要求提高补偿;其次,如果协商不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第二种情况是安置协议已经签字了,这种情况下就会很被动,因为一旦签字了,协议就会产生法律效力,想要推翻协议只能是跟拆迁方协商解除协议重新签订,如果拆迁方不同意,那就没办法推翻了。所以如果认为拆迁中补偿不满意,记住不要轻易签字,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分析:承租人与被拆迁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要求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委托律师后,被拆迁人一定要相信律师的能力,要积极的配合律师。不论做什么事情,只要是一条绳子上的蚂蚱,那么就必须要齐心协力,相信对方。
我们大家都应该很明白,单打独斗并不会为成功带来多大的希望,反而可能会浪费很多时间,也很有可能会错失获得合理补偿或是提高补偿的机会,因此,只有配合律师了才能在短时间内拿到合理补偿。配合的目的其实说白了就是为了拿到合理补偿。
同时,在委托律师以后,要及时的将自己那边的情况反映给律师,比如说在维权过程中,房屋遭到了强拆或是拆迁方上门逼迫自己签协议等,在遇到这种的情况下,及时告知拆迁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出谋划策。如果不向律师及时反映那么则有可能会造成没必要的后果。
一、强拆违章房屋怎么办才好
第一,如果提前获得了强拆的信息,一定要提前将家里的贵重物品进行转移,如果家中有行动不便的老人或者年纪尚小的孩子,也要仔细看护和避开。倒不是说拆迁方一定会不顾一切进行强拆,全然不顾被征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是要防患于未然,万一现场发生意外情况,不至于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第二,如果拆迁人员到来后强行拆房,当事人一定要马上报警,交给警察处理。
虽然警察不一定能阻止强拆,有的警方甚至可能拒绝出警,但是否报警、警方如何回复,这些行为对后期维权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警察是否出警,是否作为,都是后期维权很重要的证据,当事人不可忽视。
第三,及时收集证据。
如果拆迁人员到达现场后实施强拆,在保证自身和家人安全的情况下,要及时利用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对现场的情况进行记录。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保留证据,方便后期维权。录音录像要保存原始状态,不能有删减或者拼接。
第四,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拒绝暴力抵抗。
一来大多数情况下暴力抵抗并不能阻止财产受损,二来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甚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一旦强拆已经发生,就不能挽回,此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才能尽可能地弥补损失,获得补偿。此时当事人最好尽早联系征地拆迁方面的专业律师,通过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诉讼、谈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证据和资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面对强拆,首先要保证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其次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事后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征地拆迁靠什么提高拆迁补偿
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提高拆迁补偿。法律是合理合法最能解决问题的途径,如果你有法律基础,了解每一步的流程,完全可以自己启动法律程序,如果你搞不清其中的套路,也是可以委托拆迁律师。
征地拆迁往往面对巨额的利益和政治业绩,所以凡是征地拆迁,或多或少的都会有一些违法行为,这时候被拆迁人应当抓住违法点,利用法律对违法者施压,这样会对相关人员的政治产生影响,为了降低影响,会选择和被拆迁人妥协,选择抵抗的被拆迁人被安排妥协,从一开始选择任人宰割的也就不再过多补偿,每一位被拆迁人应当明白,遇到征地拆迁,我们打官司的目的不是阻止拆迁,拆迁行为我们是无法阻止,打官司的目的是我们可以拿到合理补偿。
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也是需要正确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那么,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怎么维权?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维权的方式有哪些?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获得补偿或者赔偿的情形是什么?
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怎样维权
(一)房屋承租人是否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必需当事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虽然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第27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这就给被拆迁人单独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领取应当属于承租人所有的补偿款项提供了机会。为简化拆迁法律关系、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人往往在被拆迁人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未与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房屋拆迁补偿与搬迁补偿、停业损失等在承租人未参与的情况下或者根据承租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承租人也往往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蒙蔽。
(二)承租人未参与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为了简化拆迁法律关系、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人即便在知道被拆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下也仅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将承租人的补偿安置事宜推给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之间解决。而被拆迁人则在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或者搬迁补助以及停业损失之后认为承租人应得的补偿应自行向拆迁人主张而拒绝支付或者少支付给承租人。承租人要想正确维护自身权益,认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便显得至关重要了。
房屋拆迁如何补偿承租人
(一)违反强制性行政法规,无效
理由是根据国务院颁布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承租人是被拆迁人,是当然的协议主体。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从福建省建设厅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也可以看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该是拆迁人与承租人、被拆迁人三方。
(二)处理了应属于承租人的权利部分,部分无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第一款规定(拆迁非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在被拆迁人自行处理了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的情况下(相当于非租赁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此规定可看出承租人并不是必须与拆迁人处理拆迁补偿安置关系的。但是,被拆迁人是否已经妥善处理了与承租人的赔偿、安置事宜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便容易出现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协议时一并处理了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而承租人最终得不到任何补偿。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处理了属于自身的权利是合法的,但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了属于承租人的权利,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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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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