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拆迁补偿标准案例2025,江苏案例:强拆10年未给补偿,法院:履行补偿职责,江苏案例:强拆10年未给补偿,法院:履行补偿职责基本案情王某在江苏省某村的房屋因旧城改造拆迁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并于2010年12月5日被拆除。然而,直到202
江苏案例:强拆10年未给补偿,法院:履行补偿职责基本案情
王某在江苏省某村的房屋因旧城改造拆迁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并于2010年12月5日被拆除。然而,直到2021年也没有得到与其他被征收人同等的安置补偿。王某认为,其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21年2月3日向县某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但未得到回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县某府限期对其房屋按照《补偿清单》予以安置补偿。
双方观点王某认为:
市、县级某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某府作负有对原告安置补偿的职责,应当给予原告公平合理的补偿
县某府认为:
(1)其没有对案涉房屋实施过拆迁或征收行为,而是由县城市资产经营公司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的拆迁。(2)在该房屋被拆迁时,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颁布实施,因此政府不负有安置补偿的职责。
裁判结果:
责令县某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该职责。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县某府是否对房屋负有搬迁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案涉地段拆迁项目系县某府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开展的搬迁活动,非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亦未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县某府以委托国有公司“收购”的方式代替应当依法进行的“征收”,并委托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相关拆除工作,因此产生对王某房屋进行征收并补偿的附随义务;(2)争议焦点二:县某府应当如何履行法定职责。县某府与王某就案涉房屋性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方面均存在争议,尚需由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程序确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从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角度出发,本案不适宜由法院直接作出给付判决。
温馨提示在涉及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的纠纷中,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被拆迁人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本案中王某没有及时针对强拆提起诉讼,到2021年时起诉期限已过,希望看到此文的朋友如果遇到强拆,要及时维权!
强拆房屋判决违法需赔偿,依据房屋价值进行补偿。拆迁需满足条件:拆迁决定书生效、法院立案审查、合法程序、强制措施需合法审批。遇到拆迁,需确定程序合法,如不合法强拆,被拆迁人应留下证据以便维权。
法律分析
一、强拆判决违法怎么赔偿
强拆房屋被判决违法的,由强拆方承担赔偿的责任,依据房屋被拆迁时的价值进行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二、强拆房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拆迁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
3、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4、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5、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在遇到拆迁时,要分清楚拆迁中的拆迁程序是否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留下相关的证据,方便进行事后救济维权。
结语
强拆房屋被判决违法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被拆迁时的房屋价值进行赔偿。被征收人还可获得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在强拆房屋时,必须满足拆迁补偿决定书已生效、法院立案审查、程序合法、强制措施经合法审批等条件。被拆迁人应及时留下相关证据,以便进行事后救济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判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而非补偿。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征收补偿协议不履行能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分析:1、案例1:补偿价低于市场价政府败诉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中指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照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被拆迁人孔庆丰认为补偿的价格不合理,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
2、案例2:政府侵害补偿选择权输官司
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个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何刚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选择了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政府最终采取了货币方式补偿何刚。何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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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吕研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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