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平快速路拆迁补偿标准2025,补偿金超3106万扬州这里即将拆迁,近日,生态科技新城接连发布3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又一批拆迁名单曝光! 据了解,本轮拆迁涉及泰安镇、杭集镇多个区域,将安置527人,合计补偿金约3106.12
近日,生态科技新城接连发布3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又一批拆迁名单曝光!
据了解,本轮拆迁涉及泰安镇、杭集镇多个区域,将安置527人,合计补偿金约3106.1241万。
拆迁区域,一方面将为区域成片开发让道,规划日化消费品展示中心;另一方为江平快速路东延涉铁应急工程做准备,北沿江高铁离我们越来越近。
安置138人,补偿金超890万
杭集镇夏庄村多个区域即将拆迁
拟征收土地位置:
杭集镇夏庄村村属,杭集镇夏庄村车东组、东二组、东一组、蒋庄组、西院组、夏庄组。
拟征土地四至范围:
东至:泰李高路;南至:夏庄生产河;西至:农田;北至:村道。
征地总面积约10.5348公顷,安置约138人,合计补偿约890.4568万。
据了解,杭集镇夏庄村曾出现在2021年扬州市广陵区第二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草案)中。
该区域规划以物流仓储项目为主,配套建设基础设施等项目。成片开发区域示意图显示为大宗日化消费品展示交易中心。
(成片开发范围以最终批复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夏庄村位于金湾快速路南延线上,根据消息,金湾快速路南延即将启动。
金湾快速路跨G40跨线桥扩容改造、高架快速路方式南延至田桥大桥,下穿北沿江高铁,新建与规划扬子津快速路互通。
这是扬州快速路网线远大的一部,金湾快速路在生态科技新城、江都,扬子津快速路(规划)在扬州南区。
两线互通后,将形成新的环线,江广融合更加深入,扬州路网更加快捷便利。
安置2人,补偿金约10.8万
泰安镇前丁组因交通运输需要将拆迁
拟征收土地位置:泰安镇金泰村前丁组。
拟征土地四至范围:东至:施工区;南至:施工区;西至:施工区;北至:横三路。
金泰村前丁组这轮拆迁涉及安置约2人,合计补偿10.7986万。
根据公告,本次前丁组的拆迁主要是因为交通运输需要。
此前,根据扬州发布消息,以凤凰岛路为中轴线的泰安片区“三横两纵”主干路网将再“升级”,横二路、纵四路一期工程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
横二路、纵四路一期项目位于泰安片区凤凰岛路以东,紧邻金湾河,为十字型交叉的城市支路。
该项目于2022年2月开工建设,主体工程为道路工程,预计今年年底实现通车。
今年以来生态科技新城新城陆续开工建设了一批支路,作为北部路网建设中的重要分支。
横二路、纵四路建成后将连接凤凰路、78旅游环岛路形成太平河畔新的路网体系。
未来将为周边学校及商业开发提供交通保障,对推动全域文旅新业态和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凤凰岛
此外,据了解,金泰村恰处于宁启铁路与凤凰岛路交汇处,此前广陵区2个成片开发方案都涉及该区域。
1、2021年5月,扬州市广陵区第二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草案)中,该区域规划国际度假休闲街区。
(成片开发范围以最终批复为准)
2、2021年11月,扬州市广陵区2021-05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草案)中,片区规划泰安古镇商居综合片区。
无论是度假休闲区,还是古镇商居,都是文旅相关的规划,这让人们对七河八岛区域的未来,更加期待。
(成片开发范围以最终批复为准)
安置387人,补偿金超2204万
江平快速路东延段再迎新拆迁
拟征收土地位置:
泰安镇华丰村村属、华二组、华三组、李中组、田巷组、西院组;金泰村村属、东胡组、李院组、前胡组、西胡组;泰安镇镇属。
拟征土地四至范围:
该项目为江平东路东延涉铁应急工程(东起金湾河,西止凤凰河)。
本轮拆迁,安置约387人,合计补偿2204.8387万。
据了解,江平快速路东延工程,先行实施的凤凰河至金湾河涉铁段,西起于凤凰河东岸,依次跨越凤凰路、泰李路、太平河,下穿凤凰岛路,终于金湾河西岸,全长2.6公里。
江平快速路涉铁应急工程2021年6月28日正式开工。后续拆迁工作也陆续在推进中。
这次补偿方案中提到的泰安镇华丰村、金泰村等,就在4月19日发布的扬州2022年城中村改造任务表中。
江平快速路东延涉及段的开工建设,将为北沿江高铁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利条件,同时促进生态科技新城北部及七河八岛的开发利用,并为远期江平东路东延全线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就在今天,交通运输部正式批复北沿江高铁江苏段通航论证,为年内开工奠定了基础。
提前做好准备,机会来时,才能扶摇直上。期待江平快速路东延,期待北沿江高铁,期待扬州向东,大步迈进。
扬州市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4、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5、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扬中拆迁补偿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具体补偿多少要看扬中的政策及评估。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为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广陵区5个、邗江区6个、开发区2个、生态科技新城6个、瘦西湖风景区2个,高邮2个宝应和仪征各2个,江都区1个。
法律依据:《2020年“城中村”改造任务表》 2020年度“城中村”改造目标完成21个地块(含宝应2个、高邮2个、仪征2个),本次初排28个地块。
扬州市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4、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5、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扬州市拆迁补偿方式是什么1、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2、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3、其他补偿项目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综上所述,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为国有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以及历次征地已给予补偿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六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人数的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和解缴;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人员的申报备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审核、发放及个人分账户管理;监察、农工办、农委、财政、公安、民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土地交付、用地矛盾协调和被征地农民人员登记审核及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县(市、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今后征地工作的需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和土地利用现状台帐,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足额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第十一条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广陵区、邗江区每亩21000元,征收市政府确定的疏菜?;で诘牟说孛磕?0000元;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每亩18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功能区土地补偿费按属地区域补偿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广陵区、邗江区每人23000元;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每人17000元。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功能区安置补助费按属地区域补助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计算一次性补偿(见附表1),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二)在征地告知书送达后,擅自突击栽种的花草、林木及建造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及其它建筑物的补偿办法及标准按扬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江都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制定具体的规定;市区(不含江都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2)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按期交地。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所在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三条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标准:市区(不含江都区)按照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江都区和各县(市)按照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
筹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六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际领取养老金后,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前,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本级预存款账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预存款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报批材料。
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十一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拨付到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由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从预存款账户中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各区(管委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
(二)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三)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七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扬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11]148号)即行废止。
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和《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扬府发[]114号)继续执行。
一、征收果地等用途土地可以获得赔偿的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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