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联多年的人要是拆迁有补偿款吗2025,失联30多年的亲生女儿告继母,看我们如何帮助委托人保住房产,“人心不足蛇吞象,世事难料梦成空。”当财产与亲情交织,往往难逃纷争的命运。一个长达30余载毫无交集与互动的女儿,在父亲去世后现身,否认父亲的
“人心不足蛇吞象,世事难料梦成空。”当财产与亲情交织,往往难逃纷争的命运。
一个长达30余载毫无交集与互动的女儿,在父亲去世后现身,否认父亲的自书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父亲的遗产。
可能很多人会问,30多年不联系,父亲去世了,她为何而来?答案是因为父亲的房屋发生了拆迁,得到了补偿利益。
因无法接受父亲把安置房和拆迁利益都给了继母李慧,即使在听到了父亲生前立遗嘱时的录音,王琳仍是一口咬定此事存在“猫腻”。李慧多次与王琳协商,不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还让彼此的矛盾愈演愈烈。
无奈之下,李慧来到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我和团队代理本案。最终,我们为当事人守住丈夫生前的心愿。
案情介绍李慧的丈夫王先生曾有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王琳。1986年,王先生与前妻离婚,女儿随母亲生活。1990年,李慧和王先生登记结婚,二人虽未育有子女,却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
王先生生前居住于北京市东城区某胡同的一处简易楼,因旧城改造,该房屋于2022年被腾退拆迁,他获得了近400万元补偿款,并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腾退补偿补充协议和定向安置房项目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定向安置房。
然而世事难料,2023年,王先生突然急病去世,留下一份2007年立下的自书遗嘱,遗嘱清晰地写着:无论发生何事,其现居住的某胡同简易楼及因拆迁所获的安置款或房产,均归其妻李慧所有。
王先生去世后,没想到30多年不见的女儿王琳竟然出现在李慧面前,这让李慧很意外,一开始心里还有些许安慰,丈夫唯一的女儿还是惦念着父亲。
但没想到王琳的出现,并不是关心父亲去世的事情,而是直截了当向李慧提出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她认为安置房并非遗嘱所涉财产,且遗嘱真实性存疑,遂与继母李慧对簿公堂。
案件焦点代理案件后,我和团队深入了解案情,我认为此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1. 遗嘱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2007年订立自书遗嘱时,不存在拆迁利益,而2022年有机会订立新的遗嘱,而被继承人未订立,那2007年的自书遗嘱还有效吗?
2. 被告不认可遗嘱中的签字,如何证明签字真实有效?
3. 安置房的性质:王先生生前购买的安置房是否属于遗嘱所指的“腾退安置所得”?
4.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冲突:如遗嘱有效,继女王琳是否仍享有继承权?
办案经过我和团队对王先生的遗产继承问题展开调查取证,围绕遗嘱真实性、腾退利益的处分以及证人证言的举证等关键环节进行了充分论证。
1. 遗嘱的真实性;
我们提交的王先生2007年所立的自书遗嘱,该遗嘱内容明确、格式规范,符合《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
针对被告不认可遗嘱真实性的抗辩,我们多次强调该遗嘱的完整性、无涂改性及其逻辑自洽性,并指出被告王琳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遗嘱造假。
且对方申请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未果,进一步证明被告并无有效证据推翻遗嘱的真实性,从而成功让法院认定该遗嘱有效。
2. 安置房是否属于遗嘱处分范围:
在腾退利益处分问题上,被告王琳辩称,朝阳安置房系父亲2022年在新合同关系下购置,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视为拆迁腾退行为的延续。
对此,我们拿出了王先生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腾退补偿补充协议和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等证据。围绕腾退补偿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之间的法律逻辑进行了充分论证,强调安置房的资金来源完全是腾退补偿款,属于遗嘱所涵盖的拆迁利益,应由李慧继承。
且王先生的遗嘱中已明确载明“如拆迁或安置的钱款或房屋的产权人和拆迁款的所有人,均由我妻子所有”,继承应当按照遗嘱执行。
3. 证人证言与录音证据:
被告王琳还请来证人作证,称王先生曾表示会“安排好女儿的继承问题”,试图证明遗嘱系伪造。
对此,我们针对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指出该证人与王先生的关系较远,且其陈述缺乏具体证据支持。
同时,我们提交了一段王先生生前录音,内容显示他曾专门咨询遗嘱继承问题,并确认其遗嘱的法律效力。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举证不足,未能证明遗嘱为伪造。
4. 庭审现场询问及笔录;
在法庭上,我向法官陈述,被告王琳作为被继承人之女,本应尽孝道。然而,无论是在王先生生前所立的遗嘱中明确写道「我一生无儿无女」,还是在证人李慧的询问笔录中,都未曾提及王琳曾履行过任何赡养义务,甚至连探望都未曾有过。
庭审中,法官对被告进行了如下询问:
(灰色部分是法官提问,黄色部分是王琳回答)
你从12岁起就没有见过被继承人,是吗?
恩,对!
工作以后想过找他吗?
也想过,但是……
行动过吗?
有想过,但是不知道怎么找。
对此,我指出,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义务。30多年来,王琳从主观上缺乏尽孝的意愿,而客观上,她也未曾有任何实际行动去寻找、关心自己的父亲。
这一事实进一步印证了王先生遗嘱内容的合理性,也充分说明了王琳并未真正履行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
04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王先生生前写的自书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且被告举证不足,未能证明遗嘱为伪造。
安置房虽是腾退后购置,但其本质仍属拆迁安置利益,属于遗嘱处分范围。王琳与王先生长期未联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先生生前有新的继承安排。
最终法院判决:由李慧继承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安置房项目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合同权益。
05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确定遗嘱执行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06
律师解读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对遗嘱效力的充分论证以及对拆迁补偿权益完整性的精准把握。
首先,我和团队确认了被继承人王先生生前所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要件,并在庭审中成功完成举证责任转移,使对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推翻遗嘱的真实性。
此外,我针对被告提出的“遗嘱仅涵盖承租房屋,不包括拆迁后购房合同权益”的观点,充分论证了补偿款与安置房的权利延续性。
最终法院认可腾退、补偿及安置房购买行为构成完整的法律链条,支持了我们的主张。
07
案件总结
这场遗嘱继承纠纷,不仅是一场法律战,更是一场亲情与利益的较量。胜诉的背后不仅维护了遗嘱继承的法律权威,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强调了遗嘱继承的优先性,只要遗嘱有效,即便在遗嘱订立后发生了财产形态的变化,法院仍会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从现实角度看,本案也提醒大家,对于家庭财产规划,建议尽早立遗嘱,并随时更新,以避免未来产生类似纠纷。
法律主观:这个房产是你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你父亲没有留下遗嘱,他去世以后,这个房子属于他的遗产,由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即;你继母,你两个人继承,如果还有你爷爷奶奶建在,他们也是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平均分割,你继母和你父亲结婚的时候,如果他的这个儿子尚未成年,与你的父亲形成了抚养关系,这个儿子就也与你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法律分析:
领养小孩,须到民政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取得《收养证》方可。 此外,收养人和送养人应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法律主观:一、遗嘱不写房产由两个女儿继承可以吗遗嘱人拥有以遗嘱形式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自由,遗嘱自由是私法自由在继承法上的体现,是法律保护私人的财产权利的体现。基于遗嘱自由遗嘱人可以不写房产由两个女儿继承。但是,如果遗嘱人随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无视自己的近亲属的基本生活需求,是违背传统的家庭观念和社会伦理的。基于《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遗嘱人所立的遗嘱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且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二、有遗嘱的房产怎么继承民法典规定,有遗嘱的情况下,一般是按遗嘱规定继承房产。但并不是有遗嘱就一定能继承房产,例如遗嘱无效的,不能按遗嘱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三、遗嘱无效遗产应如何处理遗嘱无效,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遗嘱无效的部分,并不影响或停止遗嘱其他部分的生效及执行。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这一无效部分不同的具体内容,对遗产要作出不同的处理。比如,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又如,遗嘱中若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中,必须先行扣下这部分人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指定的内容执行。基于遗嘱自由,遗嘱人可以自主决定遗嘱的内容,但遗嘱自由受到社会公德和保留必留份制度的限制。
法律客观: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按照先配偶、子女、父母,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进行。如果姐夫是姐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姐姐去世后,姐夫继承遗产;如果姐夫去世后,由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因此,确定姐夫去世的时间对于继承非常重要。
法律分析
需要明确下,您姐夫是什么时候去世的,姐姐和姐夫谁先去世,姐夫有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是您姐姐先去世,因为有您姐夫第一位继承人,则您姐夫会继承您姐姐的遗产,您姐夫去世后,则由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所以死亡的时间很重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拓展延伸
无儿无夫,姐姐房产归属:继承权问题解析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国的继承法规定,如果您的姐姐没有儿女且姐夫去世,您作为其近亲属可能有权继承她的房产。根据继承顺序,如果没有直系亲属,姐姐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可能成为合法继承人。然而,具体的继承权益分配可能受到地方继承法规的影响。您需要咨询当地的法律专家或公证处,了解相关法规和程序。他们将能够为您提供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帮助您了解您在继承姐姐房产方面的权益和可能的手续。请记住,继承问题复杂且涉及法律程序,因此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是明智的做法。
结语
根据中国的继承法规定,您作为姐姐的近亲属可能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具体的继承权益分配可能受到地方继承法规的影响。建议您咨询当地的法律专家或公证处,了解相关法规和程序,以确保您在继承姐姐房产方面的权益和手续得到妥善处理。继承问题复杂且涉及法律程序,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是明智的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通过中介买房如何防骗:1、如果选择中介机构购买二手房,应选择规模较大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的中介公司,小的中介公司由于急功近利会不规范操作,发生问题的几率比较大,另外对于买房人完全委托中介机构交易二手房的,购房人一般直接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因此,购房人可在与中介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中介公司对房屋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如果出现房屋的真实性问题导致购房人经济损失,由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作了这样的约定后,中介公司的实力就很重要,涉及到是否有能力承担这样的赔偿责任。2、自行交易的房屋,要实地考察一下房屋的现状,到房屋所在的居委会、派出所等机构了解房屋的情况,与所要购买房屋附近居住的人聊一聊,也是获得房屋有关信息的好途径。3、买方应当注意卖方是否有权出售房屋,对此,应当事先委托律师调查房屋权属状况卖方应当注意买方是否有足够的付款能力。4、理智、冷静,不要轻信他人,尤其是不要相信一些超出正常范围的承诺。通常骗子之所以得逞就是利用人的贪心。被骗怎么办:《交易条例》规定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八种行为:①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②向委托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获取非法交易差价③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④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执业⑤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名称⑥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⑦冒用客户的名义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⑧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如果有以上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如果没有营业执照,就想工商部门举报,有营业执照的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二)向媒体曝光向媒体曝光,将其恶行公布在新闻、报刊中,利用社会的舆论对其进行惩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五)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六)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关于失联人拆迁怎么办
●失联几年
●失联已久
●失联十几年了怎么办
●失联两年
●失联十年的人能找到吗
●失联半年
●失联多年如何寻人
●失联一年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失联几年,失联两年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汪航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