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职工楼拆迁补偿标准,最新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按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标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所列资料为准。拆除违法建筑、临时摊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拆迁通告公布后改建、扩建、装饰的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按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标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所列资料为准。
拆除违法建筑、临时摊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拆迁通告公布后改建、扩建、装饰的设施,以及其他原约定不补偿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三种形式,择其一种实施。
第二十五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拆迁人应当依照其使用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房屋产权调换可以用新建房屋或其他相当的房屋调换。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拆迁人对以产权调换形式取得的房屋依法享有产权。
第二十七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单位自管、房管部门直管和私有自营的非住宅用房,偿还房屋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二十八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住宅房屋,偿还房屋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在安置标准以内的按重置价格结算,超过安置标准的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二十九条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对不作安置或原房大于安置房面积部分的作价补偿,由拆迁人按原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后,另按安置房屋重置价的50%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拆除合法出租的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安置房不低于原住房标准。
因拆迁而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对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并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拆除合法经租的住宅房和非住宅房,在产权调换或安置未落实期间,由拆迁人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类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现行租金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补偿安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前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二条拆除有合法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依照前条的规定办理。
拆除有合法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在抵押人偿还债务后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除代管的房屋,代管人应持有委托证书。代管人根据授权可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无授权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拆除房屋装璜,经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应当按重置价扣除折旧给予补偿。拆除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按迁移该项设施所需费用补偿,无法迁移的,按其重置价补偿。
第三十五条拆除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住宅房,如系产权调换,产权的原占有比例不变,因房屋结构和面积不同需要补差的,属于公有共用部分不补差,属非公有共用部分,由房改售房单位补差后,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如系作价补偿,补偿金由产权人按房改政策分割。
拆迁安置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负责安置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
安置地点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性质确定。
安置分为一次性安置和过渡性安置。
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到位;回迁安置的,可先作过渡性安置。高层建筑过渡安置期限一般为三年,多层建筑过渡安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半。
第三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属于住宅安置户:
(一)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租赁证件;
(二)有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
(三)在城区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
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因服兵役、入学、劳教、服刑等情形已迁出拆迁范围的,可以列入安置范围。
第三十八条安置住宅用房的面积一般以原住房面积为依据,原住房使用面积在人均12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人均12平方米安置,所增加的面积,由安置房的所有权人按重置价作价付款。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一般只按25平方米安置,对原房面积大于安置房的部份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作价补偿。
跨地段安置的,根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界定的市区地段级别,每降一级按10%的比例无偿增加安置房面积,但最多不超过30%。
第三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属于非住宅安置户:
(一)在拆迁范围内合法成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二)利用自有房屋生产、经营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并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拆除非住宅用房按照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原房建筑面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条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均应遵守过渡安置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不得拒绝迁往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或拒不腾退周转房。
对过渡安置户,应按自找房过渡、单位安排房屋过渡等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对自找房屋过渡或单位安排房屋过渡的被拆迁人未作出安置的,按原房使用面积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加倍付给被拆迁住宅户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拆迁生产、营业用房应按规定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间停产停业的,对拆迁前正式从业人员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付补偿至安置之日止。
宜昌市企业拆迁补偿通常有以下3点:1、房屋补偿费。通过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按平方米的单价来算;2、周转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进行补偿;3、房屋拆迁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补偿通常由当地政府按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政策进行确定。
宜昌点军区拆迁补偿标准是: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的规定执行。点军区属于宜昌市城区,点军街道、桥边镇、艾家镇属于Ⅱ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7500元/亩(101.25万元/公顷)。
2、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宜昌市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点政发〔2020〕3号)等相关规定据实结算。
总结:宜昌点军区2022年最新拆迁村名单涉及1街道2镇7村(社区),分别是点军街道范家湖村、朱市街社区、巴王店村,桥边镇石堰村、偏岩村、太平村,艾家镇艾家村,拆迁补偿标准为67500元/亩(101.25万元/公顷)。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主观:一、拆迁补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而定。二、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应该相信吗征收方威胁不搬迁就要强拆的,要看拆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三、被拆迁人如何选择拆迁补偿标准选择实行房屋补偿的,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补偿依据商品房价新条例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就地房屋补偿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将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房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新条例中规定的拆迁区域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法律客观:第一条为了加强东环铁路项目用地征地的管理,妥善处理政府和群众的利益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及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07]152号)和《印发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及“三电”管道迁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7]71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政府根据本项目建设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对征收的集体土地,将按本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对地面上青苗等附着物、构筑物给予一定的补偿。第三条被征地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本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支持和协助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必须按照本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足额补偿,不得擅自克扣、减免和挪用,损害农民合法权益。具体标准是《东环铁路项目文昌段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表》(附表一)、《东环铁路项目文昌段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表》(附表二)、《东环铁路项目文昌段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附表三)。第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不予以补偿。(一)在征收土地通告发布后,抢种抢建的。(二)在基本农田里种植林果木、挖塘养殖的。第六条除耕地以外的土地,其地上经济作物,按市有关部门提供的每亩科学种植株数进行补偿(见附表四)。每亩种植株数不达到科学种植株数的,按实际数量给予补偿;每亩种植株数超出科学种植株数部分,可给予适当迁移费,迁移费最高不超1000元/亩;多种经济作物混种且种植株数超出科学种植株数的,按该地块种植主导经济作物的科学种植株数给予补偿。第七条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盐场及地方各农场的划拨建设用地只给地上附着物补偿;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按项目所在市县区域基准地价标准给予补偿。第八条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按照附着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二、附表三。征地拆迁时需被拆迁户限期搬迁的,给予5个月的搬迁过渡费,具体按每人每月100元补偿;搬迁费按每户1000元一次性补偿。沿线被征地农户因房屋拆迁确需重新安排新宅基地的,由所在镇政府、办事处统筹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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