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答复函,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 合肥市建委:你委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裁决时间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城市
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 合肥市建委:你委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裁决时间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根据上述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如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此复。 建设部二000年八月十四日
由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废止,房屋拆迁中不可申请裁决情形并没有相关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法律分析: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是属于农村房屋还是城镇房屋(也就是土地性质是农村集体用地还是城镇用地),不同性质的房屋,拆迁标准有所不同。要区分是营业用房还是居住用房。要区分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安置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乡村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法律分析: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是属于农村房屋还是城镇房屋(也就是土地性质是农村集体用地还是城镇用地),不同性质的房屋,拆迁标准有所不同。要区分是营业用房还是居住用房。要区分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安置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农村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在于
法律分析: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是属于农村房屋还是城镇房屋(也就是土地性质是农村集体用地还是城镇用地),不同性质的房屋,拆迁标准有所不同。要区分是营业用房还是居住用房。要区分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安置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房屋用地作了哪些规定
农村房子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土地使用证的一种类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有哪些
拆迁城市房屋的补偿范围是:房屋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拆房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相关费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等。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建设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收悉。对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的请示〉的答复》的性质认定问题,你们认为:“该答复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附: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 最近我们收到四川省自贡市刘正友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他们要求撤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的请示》的答复”,我们已经依法受理。在审查中我们认真研究了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委房发0125号答复函,认为该答复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意见妥否,请指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包括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等。
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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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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