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拆迁补偿已到位,村里的征地款收到了 但村长迟迟不分,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补偿款发给农村经济集体后,村委会不愿意分给村民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村民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补偿款发给农村经济集体后,村委会不愿意分给村民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村民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主观:一、农村土地要征收对吗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 社会保障 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所以,如果有需要,农村土地也会被征收。二、什么是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亦称“征收土地”。土地征收是我国政府依法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一项措施。所征收土地,不给代价;土地除归公有外,其余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三、土地征收的程序 (一)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的对象是拟征收的土地的地类、权属、地上房屋、地上青苗以及附着物的情况。(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 工程建设 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三)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拟征地的公告,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四)征地听证、修改方案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如果存在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然后进行补偿安置登记、测算落实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五)征地报批前面所述程序走完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国家会因为发展的需要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会给予相应的补偿,不过征收后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一、村里的征地款村民怎么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征地补偿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定的程序决定如何分配。
二、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没有。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土地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时,村委会是没有权利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只有国家有权利对土地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村委会无权征收土地。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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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平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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