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拆迁补偿方案异议,让政府取消征地拆迁计划的办法,要让政府取消征地拆迁计划,虽然这通常是一个复杂且困难的过程,但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途径:一、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前,必
要让政府取消征地拆迁计划,虽然这通常是一个复杂且困难的过程,但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途径:
一、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前,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公告和听取意见的程序。在此过程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是一个关键的机会,可以通过集体行动,向政府表达对于征地拆迁计划的担忧和反对。
二、通过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如果认为政府的征地拆迁计划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政府的征地拆迁计划存在违法行为。
如果法院认定政府的征地拆迁计划确实违法,那么该计划可能会被撤销或修改。
三、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解决方案
可以尝试与政府进行协商和谈判,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在协商过程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诉求和理由,争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征地拆迁计划可能会被修改或取消。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途径都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且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可行性,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撤销。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一、坚持征地拆迁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原则。二、禁止采用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搬迁原则。三、要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四、要坚持越拆拆迁生活越好的原则。五、坚持强征强拆必须经法院依法裁定的原则。六、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一般不可以撤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程序:1、发布拟征地通告;2、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4、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5、征用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登记;7、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8、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9、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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