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还建房合理吗,还建房能不能买卖,还建房可以买卖,但存在一定风险。还建房的建造通常通过补偿获得。为了统一建筑和规划,该市需要拆除一些房屋。为了适当安置被拆迁家庭,政府将统一修建房屋,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分配给原居民。这种房屋称为重建房屋
还建房可以买卖,但存在一定风险。还建房的建造通常通过补偿获得。为了统一建筑和规划,该市需要拆除一些房屋。为了适当安置被拆迁家庭,政府将统一修建房屋,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分配给原居民。这种房屋称为重建房屋还建房。买卖还建房需要以下手续:
1、签订买卖合同。
2、去公证处办理公证。
3、到房管局办房屋过户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还建房可以买卖。具备产权证书的还建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对于土地性质为划拨地的还建房,在转让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还建房与商品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取得方式,商品房是以货币交易的形式购买,而还建房主要是以补偿形式取得;2、土地性质,大多数还建房是政府划拨土地兴建,土地性质为划拨地,而商品房全部是出让地;3、交易税费,土地为划拨地的还建房在交易过程中是需要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的,而商品房没有这笔费用。还建房买卖手续如下:1、签订买卖合同;2、去公证处办理公证;3、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还建房可以买卖。具备产权证书的还建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对于土地性质为划拨地的还建房,在转让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买卖还建房税费如下:1、营业税,成交价*5.5%;2、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3、交易手续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4、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无法提供当时的当年购入价等依据的,按成交价1%交。购还建房注意事项有:1、对于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因不能证明卖房对买卖房屋具有所有权,所以公证处不会给予公证;2、有的拆迁还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而有的属于商品房,如果还建房是经济适用房,那么,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一般为5年),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3、购买还建房会有比较大的风险,如果要买,可以先与卖方签订房屋期权买卖协议书;4、让卖方签署一份代为办理还建房一切事宜的委托书,并移交所有相关资料,由自己全权处理还建房所有权证办下来之前的一切事宜;5、该委托书拿去公证。等到还建房所有权证办理下来后,再按照约定去办理过户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一、农村自建房屋可以买卖吗1、农村自建房可以买卖,但是只能卖给有农村户口的人,不能卖给城镇居民。房子的买卖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且买方不可以购房的方式变相占用宅基地,已经拥有宅基地的,进行农村房屋交易将无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二、自建房是否可以贷款农村自建房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但是仅是部分自建房,且需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才能贷款,具体如下:1、农村建房贷款,是用于县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于建造房屋而发放的贷款;2、要求年龄是在18-60周岁之间,且借款人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在联社的服务辖区之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3、借款人申请贷款建造的房屋,需经地方村镇建设部门批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后方可建造;4、借款人要有不低于规定的自有资金比例,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法律分析:农村自建房可以买卖,但是只能卖给有农村户口的人,不能卖给城镇居民。房子的买卖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且买方不可以购房的方式变相占用宅基地,已经拥有宅基地的,进行农村房屋交易将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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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琴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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