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征收拆迁补偿政策最新,永康拆迁补偿标准,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市政府每两年公布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市政府每两年公布一次。我局委托永康市华宇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了市场调查,并参照周边县市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一)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5元。(城中村改造适用范围之内:西至西塔路,南至四环线〈含江南山水新城〉,东至金温铁路,北至北三环线和其它市政府确定需要参照此政策改造的村〈社区〉)
二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3元。(城中村改造适用范围之外)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少于750元的,按750元计算。
(二)搬迁费补偿标准
1.搬家费。
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搬家费按每户20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7元增加搬家费。
2.固定设施补偿费。
(1)被征收房屋系房屋交付使用后加装水电“一户一表”,管道煤气初装费补偿按如下标准补偿:
自来水“一户一表”:每户补偿850元。
电“一户一表”:每户补偿240元。
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补偿标准:城区居民住宅的多层、高层1500元/户,城市(区)居民住宅的排屋、别墅3500元/户。
(2)电话、宽带移机:每门补偿108元。
(3)数字电视补偿费:每户补偿150元。
(4)空调移机补偿费:每台补偿5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空气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每台补偿500元,燃气、电热水器每台补偿200元。
(6)其他固定设施补偿由评估确定。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邵鹏
联系电话:13858909158
永嘉县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标准及使用如下:
1.对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除按原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外,拆旧区新增耕地面积奖励资金由2万元/亩调整为5万元/亩,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2.对已享受地质灾害点搬迁、农房集聚、异地搬迁等政策,但对原宅基地未实施复垦的,政策处理到位后,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统一收回后,再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宅基地复垦,工程造价由县财政承担。同时,按复垦面积5万元/亩予以奖励,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3.对新立项的宅基地复垦项目:采取安置用地方式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的前提下,乡镇(街道)、村做好安置地选址,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安置用地原则不超出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复垦新增耕地面积核减安置用地面积后,多余部分按新增水田面积30万元/亩、旱地15万元/亩给予补助,补助款拨付给乡镇(街道)统筹分配使用。同时,多余部分按复垦新增耕地面积5万元/亩予以奖励,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永嘉县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标准及使用如下:
对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除按原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外,拆旧区新增耕地面积奖励资金由2万元/亩调整为5万元/亩,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永康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永康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永康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如下:第五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我市现行征地区片综合价执行。村集体留用地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村集体选择土地返还的,按照实际被征收耕地面积的5%返还用于报批村集体项目建设用地(耕地的确认以土地详查变更图为准),其用途按区块规划确定;对征收耕地面积较少(按5%计算留用地面积少于2000平方米)的征地项目及本村区划范围内已无地可以预留的村,不再安排村集体留用地,实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实际被征收土地面积的8%,以拟征地地块现行公告实施的住宅用地基准价的3倍计算,全额返还村集体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征地具体工作由被征地块所在的镇(街道、区)负责落实,征地完成并交付使用后,市财政(统征办)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将征地工作经费拨付给镇(街道、区)。第六条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按有苗则补、无苗不补的原则,耕地每亩1000元,非耕地每亩600元,经济林(毛竹、杉树等)每亩1500-2000元,多年生经济作物(葡萄、杨梅、柿子、枇杷等)根据实际情况经评估后按实补偿,果树(梨、桔等)参照房前屋后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补偿,名贵树木的移植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经批准(报备)的种养殖业等临时建筑、用水用电及生产生活等设施的补偿按评估价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三)坟墓迁移补偿。由各镇(街道、区)组织实施,并按规划定点迁移,其补偿标准为:土坟一穴一箱的每穴补偿1000元,每增一箱增加补偿100元,最多补偿1500元;其它坟墓一穴一箱的每穴补偿1500元,每增一箱增加补偿100元,最多补偿2000元。需要建公墓的,用地征收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永嘉县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标准及使用如下:
1.对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除按原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外,拆旧区新增耕地面积奖励资金由2万元/亩调整为5万元/亩,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2.对已享受地质灾害点搬迁、农房集聚、异地搬迁等政策,但对原宅基地未实施复垦的,政策处理到位后,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统一收回后,再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宅基地复垦,工程造价由县财政承担。同时,按复垦面积5万元/亩予以奖励,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3.对新立项的宅基地复垦项目:采取安置用地方式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的前提下,乡镇(街道)、村做好安置地选址,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安置用地原则不超出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复垦新增耕地面积核减安置用地面积后,多余部分按新增水田面积30万元/亩、旱地15万元/亩给予补助,补助款拨付给乡镇(街道)统筹分配使用。同时,多余部分按复垦新增耕地面积5万元/亩予以奖励,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永嘉县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标准及使用如下:
对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除按原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外,拆旧区新增耕地面积奖励资金由2万元/亩调整为5万元/亩,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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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滕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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