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哈尔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规定是怎样的,1、人民防空一类重点城市(哈尔滨市、大庆市)每平方米2100元;2、人民防空二类重点城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每平方米1900元;3、人民防空三类重点市、县(鸡西
1、人民防空一类重点城市(哈尔滨市、大庆市)每平方米2100元;
2、人民防空二类重点城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每平方米1900元;
3、人民防空三类重点市、县(鸡西市、鹤岗市、伊春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嫩江市、双城市、集贤县、北安市)每平方米1600元;
4、人民防空其它市、县每平方米1200元。
5、各级人防部门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6、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一、哪些情况下需要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经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150平方米的;
(二)受地质条件等客观因素制约,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困难的;
(三)建设地区原有人防工程已经饱和的。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不超过省规定的上限收取,用于按照规划易地修建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经济适用住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市、县(市)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不缴纳哈尔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1、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除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对一个单位工程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并对主管负责人和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义务工费、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使用费等人防专项经费的,由市、区、县(市)财政或者审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负责人和当事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1、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除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对一个单位工程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并对主管负责人和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义务工费、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使用费等人防专项经费的,由市、区、县(市)财政或者审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负责人和当事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1、人民防空一类重点城市(哈尔滨市、大庆市)每平方米2100元;
2、人民防空二类重点城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每平方米1900元;
3、人民防空三类重点市、县(鸡西市、鹤岗市、伊春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嫩江市、双城市、集贤县、北安市)每平方米1600元;
4、人民防空其它市、县每平方米1200元。
5、各级人防部门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6、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一、哪些情况下需要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经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150平方米的;
(二)受地质条件等客观因素制约,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困难的;
(三)建设地区原有人防工程已经饱和的。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不超过省规定的上限收取,用于按照规划易地修建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经济适用住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市、县(市)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不缴纳哈尔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1、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除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对一个单位工程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并对主管负责人和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义务工费、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使用费等人防专项经费的,由市、区、县(市)财政或者审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负责人和当事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各有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政府部门。以某省的标准为例: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2000元;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计价,每平方米2000元;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计价,每平方米2000元;
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600元;
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600元。
一、房屋容积率怎么算
房屋建筑面积比等于总建筑面积除以总用地面积。容积率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某一宗地的总建筑面积与总土地利用面积之比,分为实际容积率和规划容积率。一般来说,容积率是指规划容积率,即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容积率不仅反映了土地利用的强度和效益,而且反映了地价的差异。因此容积率是城市区划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从微观层面影响地价的最重要因素。
二、农村房屋拆迁一般补偿多少钱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权力依据
1、《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2、《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3、《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4、《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九条;
5、《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6、《省物价局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80号)第一条。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批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易地建设项目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80号)收取。
审批条件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申报资料齐全。
二、易地建设项目: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0条的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十九条,在原建设场地难以修建人防工程的,申报资料齐全。
审批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重大项目3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规划方案(即规划局盖审批章的总平面图)、《办理人防、垃圾处理相关手续联系单或《建筑核位红线图(原件、复印件均可,一式一份,拟留件);
2、市民防办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表、《规划方案人防意见回执(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由承担地面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地面各栋建筑的首层面积、标准层面积及楼层列表(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由承担地面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地面10层(含)以上各栋建筑的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要求图纸上有规划局审批章)(原件、复印件均可,一式一份,拟退件);
5、《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用于确认建设场地内是否有已建人防工程需拆除)(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二、易地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所提人防易地建设申请及相关资料(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规划方案(即规划局盖审批章的总平面图)、《办理人防、垃圾处理相关手续联系单或《建筑核位红线图(原件、复印件均可,一式一份,拟留件);
3、由承担地面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地面各栋建筑的首层面积、标准层面积及楼层列表(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由承担地面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地面10层(含)以上各栋建筑的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要求图纸上有规划局审批章)(原件、复印件均可,一式一份,拟退件);
5、《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用于确认建设场地内是否有已建人防工程需拆除)(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进账之后提交湖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颁发证件名称及法律效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联系单;规划部门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联系单后方可办理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市民防办行政审批处(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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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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