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地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民主议定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些农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护,与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有很大的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些农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护,与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有很大的关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赋予的一些权力,其实这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
一、小组征地补偿款怎么算
发放小组征地补偿款的法律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大多数村民真正的集体意志;
2、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每个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村民对集体所尽义务享有分配利益数量。
二、村委会是政府部门吗
1、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此,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照搬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必须与村委会的性质相适应,必须有利于村民自治的落实,有利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三、农民房买卖的有效条件
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2、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
3、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4、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这是必经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房屋乃是人们安身立命之所,而农村房屋一般是一户一宅的模式,如果有人买农村房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且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属于村民自己,所以农村房屋买卖的合法与否最好还是请专业的房产律师帮忙认定一下,也可再咨询下农村房屋买卖有效的条件以及买卖相关注意事项,避免自己因买卖农村房屋而触犯法律。
征地补偿分配需要经民主议定程序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经济集体决定分配征地补偿款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如何分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哪些人有资格获得征地补偿款
1、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加,这些人在未丧失成员资格前,仍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2、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但是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3、因婚姻关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人员。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还保留在原集体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4、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5、新出生人口的待遇问题。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然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分配的,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分配,只要能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6、超生子女。只要该子女的落户合法且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应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不能因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剥夺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7、服兵役、两劳人员。这些人员仍以原集体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应该享有村民同等待遇,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但是在部队已提干的人员不再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其分配资格不予认定。
8、回乡退养人员。虽然这类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并不以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生活保障,不应当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应地也就没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9、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10、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起诉条件是: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解决原则
1、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解决原则:
(1)公平合理的原则,贯彻平等。
(2)男女平等的原则,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有利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
(4)着重调解的原则,着重调解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方法。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都有哪几种
1、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2、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督馐汀返谝惶醯谌蠲魅饭娑?,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分配方案不当纠纷。
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解决原则如下:
(一)应当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
(二)必须贯彻平等原则;
(三)应当注意?;じ九?,儿童的合法权益。
集体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2、平等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农村征地补偿的一般原则和分配标准是什么
农村征地款分配原则是: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2、平等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离婚纠纷中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第一、房屋拆迁补偿款要看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房屋拆迁补偿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分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离婚时房屋拆迁补偿归个人所有。第二、对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通常情况下,会和户口以及实际居住人都有关系。第三、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离婚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处理。青苗补偿费一般按生产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配。第四、安置时选择的是安置房而非货币安置的,如果房屋拆迁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安置房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分配;房屋拆迁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离婚时安置房归个人所有。但获得安置房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享有的优惠购房面积所对应的价款。实践中,各地方的拆迁征占地情况非常复杂,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遇到具体拆迁时,先充分熟悉拆迁安置政策,是否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户口、婚姻状况等有关系,然后再逐项确认是否涉及自己的拆迁利益。
离婚纠纷中征地补偿款怎样分配
离婚纠纷中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没有特殊约定是不用进行分割的,归一方所有。
征地补偿如何分配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项费用经政府审核发放到村集体。
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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