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政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办法,领导干部留置调查是什么意思,留置是一项严厉措施,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占有其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人负有保管义务,始于留置权产生之时,延续至留置财产交还之时。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
留置是一项严厉措施,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占有其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人负有保管义务,始于留置权产生之时,延续至留置财产交还之时。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否则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留置权的规定包括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折价或变卖留置财产的优先受偿等。
法律分析
领导干部留置是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产生于留置权产生之时,但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保管义务是留置权产生之前,债权人对该物的保管义务的延续。
因为债权人在依债权占有该物时就负有保管义务,当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时,这种基于合同产生的保管义务就转化为基于担保物权而产生的保管义务。
保管义务贯穿于留置期间的始终,直至留置权消灭,这种物权保管义务才消灭。
事实上,保管义务实际延续至留置财产交还之时,因为从留置权消灭到留置财产交还还有一定的期间,在这个短暂的期间,留置权人仍负有对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结语
留置是一项严厉的措施,用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在优先受偿方面享有特权。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需要履行保管义务,这种义务从留置权产生之前的保管义务延续而来。保管义务贯穿整个留置期间,直至留置权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如无约定,留置权人应给予债务人六十日以上的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折价或拍卖留置财产以优先受偿。债务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留置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分析:纪委留置是说由监察机关依法审批以后,可以将被调查的这部分人员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当中,肯定监察法当中的留置和刑事犯罪当中的刑拘就是不一样的。其实平时监察委员会所谓的留置就是对有些违章违纪的党员进行两规,在双规的时候留置的场所都是由工作人员集体来安排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法律分析: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作为一种介于行政警察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法律分析:留置是纪委对有问题的干部强制措施;留置期间,纪委发现老干部有违法犯罪行为,问题确凿之后,就会转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
法律分析: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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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汤皓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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