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房屋拆迁补偿,福泉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福泉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
福泉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安置补助费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还需要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也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包括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时,还需要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些补偿费用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房屋补偿费
如果是征收房屋,还需要支付房屋补偿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房屋补偿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总的来说,福泉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的体系,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房屋补偿费等多个方面。具体的补偿标准会根据土地类型、用途、区位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面临土地征收时,及时咨询当地政府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全国并没有全国的统一标准,拆迁补偿安置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居民的生活会平不降低。以贵阳市今年的征地补偿标准为例:
观山湖区Ⅰ、Ⅱ区片112000、81300元/亩。
南明区Ⅰ、Ⅱ、Ⅲ区片121300、96300、76300元/亩。
云岩区Ⅰ区片121300元/亩。
花溪区Ⅰ、Ⅱ、Ⅲ、Ⅳ、Ⅴ、Ⅵ、Ⅶ区片136300、121300、119200、96300、75300、58200、54500元/亩。
乌当区Ⅰ、Ⅱ、Ⅲ、Ⅳ区片100300、76300、6840054500元/亩。
白云区Ⅰ、Ⅱ、Ⅲ区片81300、68400、54500元/亩。
清镇市Ⅰ、Ⅱ区片49600、45600元/亩。
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Ⅰ、Ⅱ区片45600、44400元/亩。
一、农村土地征收价格是多少?
农村土地征收价格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内容确定的,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而且,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来定。
1、北京延庆的土地补偿标准是每亩10万元;天津市的价格只有每亩2.9万元;
2、山西太原小店区的标准为181636元/亩;河北石家庄的为67038/亩;
3、辽宁沈河的土地补偿标准高达45万/亩;安徽马鞍山却只有55600元/亩;
除此之外,有些地区还有分类,比如说湖南长沙就是分三个区片的:一类区片65000元/亩;二类区片59000元/亩;三类区片53000元/亩,但是福建厦门的一类区片为15.5万元/亩;二类区片为12.5万元/亩;三类区片10.7万元/亩。
二、农村土地征收价格偏低是哪些因素导致的?
1、补偿基准不合理
我国长期对被征收土地按照该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即集体土地的不同用途在征收时不加区别,统一按照或参照被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安置补助费的确定也与耕地的补偿标准捆绑在一起。由于这种征地补偿制度一概以耕地为评价土地价值的基准,没有考虑到土地的最优利用,也没有对土地的开发价值进行补偿,从而在事实上掩盖了集体土地用途的多样化现实,剥夺了集体土地多样化利用的可能,导致在实践中贬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价值。
2、补偿项目不全面
一般而言,我国征地补偿项目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它们都是与被征收土地具有密切联系的直接损失。超出上述项目的损失不属于补偿对象,可见,我国征地补偿项目极为狭隘。
3、计算方法不科学
在按照被征收的集体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时,该土地的用途往往限于耕地,且在计算征地补偿款时以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基数,这种计算征地补偿款的方式被称之为“产值倍数法”。“产值倍数法”不考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的潜在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其只相当于对集体土地之使用权的补偿。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泉政文〔2012〕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市征地补偿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两种标准,其中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最低调整为1300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最低调整为32500元/亩。
二、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制定。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在本通知确定的最高和最低标准之间,根据地类、产值、耕地质量、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具体区片范围,确定各区片的耕地统一年产值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于2013年1月前公布实施,同时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为保障广大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今后项目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在制定具体区片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时,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175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文件的要求,按技术规程和程序开展工作,同时应做好群众的宣传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前后衔接及平衡工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泉政文〔2012〕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市征地补偿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两种标准,其中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最低调整为1300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最低调整为32500元/亩。
二、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福建省实施办法》规定制定。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在本通知确定的最高和最低标准之间,根据地类、产值、耕地质量、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具体区片范围,确定各区片的耕地统一年产值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于2013年1月前公布实施,同时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为保障广大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今后项目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在制定具体区片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时,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175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文件的要求,按技术规程和程序开展工作,同时应做好群众的宣传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前后衔接及平衡工作。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第二十八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第二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第三十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第三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一)国防、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第三十三条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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