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公寓房拆迁补偿办法,军队安置房分配政策,军队安置房分配政策主要涉及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具体政策如下:一、住房分配条件与标准根据军龄与干龄确定分配方式:军龄不满10年的,一般不再安置,而是采取买断方式,包括住房补贴、服役津贴等。军龄满
军队安置房分配政策主要涉及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具体政策如下:
一、住房分配条件与标准
根据军龄与干龄确定分配方式:
军龄不满10年的,一般不再安置,而是采取买断方式,包括住房补贴、服役津贴等。
军龄满10年且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可采取应金制,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
军龄满16年的,可选择自主择业或计划安置,均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
职级与住房标准对应:
不同职级的军人分配不同标准的住房,如五级和六级士官分别按营职和团职标准分配。
二、申请统建房细则
申请人资格:
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军队在职人员,其配偶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可以申请分配调整相应职级的公寓住房。
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现役干部、现役士官等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也可以申请。
不再分配的情况:
已承租的住房达到本人职级标准或已在驻地购买房改房的军队在职人员。
退役、退休、调出军队单位的职工等。
申请材料与流程:
需要提供包括军队人员申请购买安置住房信息采集表、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表等在内的相关材料。
申请流程包括个人填报、逐级审核、军委机关核准等步骤。
三、转业干部的住房安置
安置原则与机构:
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等原则,设有专门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
安置地点:
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需满足一定条件。
综上所述,军队安置房分配政策根据军人的军龄、干龄、职级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分配方式和标准。申请统建房需满足一定条件,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过逐级审核后方可获得分配。转业干部的住房安置则遵循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等原则,确保转业干部的住房权益得到保障。
三级士官以上可以有士官公寓的待遇,但不是常住。副营以上可以家属随军,有宿舍待遇,副团以上可以买福利房。军人到什么级别能带家属,能有资格分房子?一、正连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三、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四、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以上,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练习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军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北京部队空勤军官军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九、最新政策调整:国务院、中央军委3月12日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调整为正连职;取消驻艰苦地区部队和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驻北京城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调整为副营职;驻艰苦地区部队士官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综上所述,部队的政策三级士官以上可以有士官公寓的待遇,但不是常住。副营以上可以家属随军,有宿舍待遇,副团以上可以买福利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与军队单位之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法律分析:军人退休住房安置政策有:军人退休后,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的,其军人自己本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余额部分,列入年度住房补贴计划,支付给本人。依照相关规定军人的住房补贴,采取的是“基本补贴+地区补贴”的办法。军人住房补贴的基本补贴主要依据军人住房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军人服役年限和军人职级补贴面积等4项因素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三十九条 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
国家为了军人利益着想,推出了军队经济适用房,部队经济适用房是部队单位建造的出售给军人的住宅,享有国家的一系列优惠减免政策: 部队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对象为?(一)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或是退休干部;(二)有配偶在当地是有城镇户口或者军人的,而本人是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没有保障的公寓房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及高级士官;(三)配偶是在当地有着城镇户口或是为军人的,而本人工龄已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四)自己是居住在公寓区的,且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二、部队经济适用房的买卖若是购买了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只要付清了全部的购房款之后就可以拥有其全部的产权。而产权手续的办理需要按照建设部还有总后勤部的相关的规定,由其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去办理。如果所购经济适用房想要上市交易也是可以的,是实行准人的制度,只要补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是所含的土地收益以及要按照国家跟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来交纳有关税费之后,那么其余收入将归个人所有。并且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在进行交易还有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就可以上市了。三、部队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是怎样的?对于复员转业人员、已故军人子女以及是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等的地方人员,如果在地方是的确无其他住房的,那么在部队房源充足且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规定来购买军队的住房的。(一)如果是现住位于售房区的,经过批准可以购买是现住房的,而其售房的办法按照总后勤部的通知及军区的联勤部通知来执行的。若现的住房不在售房区的,那么经过经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来购买军队或是地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但是必须退出现有的住房。(二)购买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是要按照地方的有关规定来执行。(三)对于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部分组成,是享受了国家跟当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是由建设的单位按国家与军队的有关规定,向地方的人民政府申请划拨或者军队内部合理来解决的。各级的人民政府要切实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大力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对于申请了行政划拨土地的要给予一定支持。而对按照政策跟法律法规,应当减免的费税则应予减免。对于军队的分散单位、异地安置转业与离退休的军队人员需购买地方政府所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积极支持并给予优先安排。综上所述,我国国民对于军队职工经济适用房的争议也是挺大的,一般军队职工经济适用房是有规定面积的,而且买卖转让比较麻烦,引起的纠纷也相对多,想要购买的朋友还是谨慎考虑。
法律分析: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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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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