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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拆迁补偿方案,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范本: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01 22:39:4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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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拆迁补偿方案,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范本怎么写,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范本(供规模所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

博白拆迁补偿方案,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范本: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博白拆迁补偿方案,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范本怎么写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范本

(供规模所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

第三条本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万元X%;

XXX万元X%;

XX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管理合伙人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推选管理合伙人,由管理合伙人承担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管理合伙人)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或一名管理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管理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管理合伙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记录上签字,由管理合伙人负责记录的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本所设三名管理合伙人,是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一届管理合伙人任期为一年,第二届起每届任期二年。

第十二条管理合伙人在全体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应当推选管理经验丰富,又热心公益事业的合伙人为管理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投票选举产生,得票前三名的合伙人即为管理合伙人。

第十三条本所主任从管理合伙人中产生。三位管理合伙人职权相同,每次选举得票最多的为本所主任,第二、三名为副主任,有两名以上并列第一时,由三名管理合伙人协商产生。

第十四条在管理合伙人任职期内,只要有三分之一合伙人对某一位或某几位管理合伙人提出罢免提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通过,该管理合伙人即应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由全体合伙人补选一名管理合伙人继任。

第十五条管理合伙人实行分工负责,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决定的工作方式。具体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管理合伙人的职权:

(一)依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行使对本所的日常管理权;

(二)依管理合伙人工作细则(另定)的规定行使管理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权和具体分工范围内的决策权;

(三)共同决定部门设置及人员调配、聘用、辞退律师和行政人员;

(四)执行每年合伙人会议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

(五)在本所员工发生人身意外时,按规定决定对该员工及其亲属的补助;

(六)按业务需要决定某一合伙人或本所职员的国内培训;

(七)有权行使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管理合伙人义务:

(一)应严格执行合伙协议、章程规定的内容及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应以本所利益为重,在承担合伙人一般义务的同时应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着力于本所业务的不断开拓和对外树立本所良好的形象;

(三)与全体合伙人保持平等伙伴关系,经常征求大家意见,对有损本所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应坚决地予以抵制,对责任人应依照规定公正处理;

(四)公正、合理地分配每年的剩余可分配利润和行使对基金使用的决策权;

(五)公正、合理、节俭地使用每年财务预算通过的费用;

(六)不以管理合伙人的地位牟取个人私利;

(七)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管理合伙人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岗位津贴在年度终了时由管理合伙人根据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现提出方案交合伙人会议审议,最高不超过全所全年业务收入的X%。

第十九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二十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二十一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事务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二十三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二十五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七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重大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三十条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二ΟΟ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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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范本 (供规模所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英文名称: 第二条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 X市XX路 XX 号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XX 号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XX 号 身份证号: 第三条 本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 万元 X%; XXX 万元 X%; XXX 万元 X%;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管理合伙人制度。 第六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推选管理合伙人,由管理合伙人承担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管理合伙人)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或一名管理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管理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管理合伙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记录上签字,由管理合伙人负责记录的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本所设三名管理合伙人,是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一届管理合伙人任期为一年,第二届起每届任期二年。 第十二条 管理合伙人在全体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应当推选管理经验丰富,又热心公益事业的合伙人为管理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投票选举产生,得票前三名的合伙人即为管理合伙人。 第十三条 本所主任从管理合伙人中产生。三位管理合伙人职权相同,每次选举得票最多的为本所主任,第二、三名为副主任,有两名以上并列第一时,由三名管理合伙人协商产生。 第十四条 在管理合伙人任职期内,只要有三分之一合伙人对某一位或某几位管理合伙人提出罢免提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通过,该管理合伙人即应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由全体合伙人补选一名管理合伙人继任。 第十五条 管理合伙人实行分工负责,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决定的工作方式。具体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管理合伙人的职权: (一)依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行使对本所的日常管理权; (二)依管理合伙人工作细则(另定)的规定行使管理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权和具体分工范围内的决策权; (三)共同决定部门设置及人员调配、聘用、辞退律师和行政人员; (四)执行每年合伙人会议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 (五)在本所员工发生人身意外时,按规定决定对该员工及其亲属的补助; (六)按业务需要决定某一合伙人或本所职员的国内培训; (七)有权行使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管理合伙人义务: (一)应严格执行合伙协议、章程规定的内容及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应以本所利益为重,在承担合伙人一般义务的同时应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着力于本所业务的不断开拓和对外树立本所良好的形象; (三)与全体合伙人保持平等伙伴关系,经常征求大家意见,对有损本所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应坚决地予以抵制,对责任人应依照规定公正处理; (四)公正、合理地分配每年的剩余可分配利润和行使对基金使用的决策权; (五)公正、合理、节俭地使用每年财务预算通过的费用; (六)不以管理合伙人的地位牟取个人私利; (七)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管理合伙人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岗位津贴在年度终了时由管理合伙人根据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现提出方案交合伙人会议审议,最高不超过全所全年业务收入的X%。 第十九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二十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二十一条 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事务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二十三条 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合伙人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七条 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重大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三十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二ΟΟ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之二 (供一般所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 英文名称: 第二条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 X 万元 X%; XXX X 万元 X%; XXX X 万元 X%;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 第十五条 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 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 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 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条 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二ΟΟ 年 月 日

三、律师合伙协议范例

律师合伙合同协议书 合伙人(按姓氏笔划为序): 庞才友,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广西博白县人,住南宁市江南路西二里3号,身份证号码:110108650519191。 胡少雄 ,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广西柳州人,住南宁市长岗岭三里一号,身份证号码:45010363631112201。 骆伟雄 ,男,汉族,1962年7月28日出生,广东英德人,住南宁市星湖路北一里1号,身份证号码:450302620728051。 黄宇奇,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广西柳州人,住南宁市江南路西一里二栋,身份证号码:450103640914001。 黄庆生,男,瑶族,1962年9月2日出生,广西临桂人,住南宁市东葛路37号,身份证号码:45010619620902053。 傅卫江,男,汉族,1963年 9月29日 河北省人,住南宁市星湖路39号,身份证号码 :110108630929631. 以上合伙人为实现共同之目的,寻求共同之利益,自愿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伙协议书: 第一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性质、期限及责任方式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本所名称为:创想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古城路22号银宇大厦15楼。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合伙。 第三条 合伙期限为五年。 第四条 依照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内部按等额承担律师事务所的债务,各负其责。 第二章 合伙的目的、方式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合伙的目的:经济上降低成本,业务上相互学习,相互促进,资源共享,各自努力造就名牌律师,共同创造名牌律师所 。 第六条 合伙方式:合伙人之间采取业务相对独立,财产权益清晰,管理制度统一的合作方式。 第七条 合伙人权利义务完全平等。合伙人不分入伙先后,不论年龄大小、学历、职务、执业能力和性别差别等等,在事务所的地位一律平等。 第八条 合伙人在业务上相对独立,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指派业务,在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执业规范的前提下,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法律服务事务,独立承担办理法律事务所需一切费用。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所有合伙人办理法律事务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案,统一收费,并依据律师事务所的统一业务规范完成法律事务,任何人不得凌驾于律师事务所之上。 第十条 合伙人之间鼓励相互合作,资源共享,相互提供方便;合伙人之间应相互尊重,互敬互谅。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开支应厉行节约。对各项开支尽量分清由合伙人个人承担;不能分清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第十二条 事务所实行开放型的入伙和退伙制度,致力发展较大规模的事务所。 第三章 出资数额与比例 第十三条 事务所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万元,该出资数额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第十四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缴纳15000 元,余款在两个月内缴清。 第四章 财产分配及财务管理规则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个人的业务收入,在支付税费和提取规定的公共积累之后,作为事务所的共有财产,由合伙人个人占有、使用和自主独立处分,但合伙人在使用、处分该财产时,应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并应顾及事务所的整体利益。 第十六条 事务所的公共积累形成的资金性利润,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用于事务所发展。事务所解散或终止时,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合伙人用自己的业务收入或自己的财产,承担下列开支: (一) 办公场地租赁、购买、装修的费用和水电开支; (二) 分摊公共场地的租赁、购买、装修费用和水电费用; (三)自己占用的办公设施设备购置费用和有关交通、通讯费用; (四)聘用的助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费用及自己的保险费用。 第十八条 合伙人每人每年在自己的律师业务收入提留或以自己的财产提交 10000 元人民币,作为事务所的事业发展金、执业风险金和事务所的公共积累。 此项提留的增减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并在事务所开办时和每年底制定次年预算时预先提留。每一会计年度事务所对前款提留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事务所的公共提留,用于下列开支: (一)事务所聘用的律师、行政人员的保险、工资和福利支出; (二)事务所形象树立、维护的宣传和广告费用; (三)承担处理律师投诉和律师业务民事赔偿的开支; (四)以事务所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事务所的日常行政办公经费和合伙人会议议定的公共接待等费用; (六)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其他应摊费用。 第二十条 事务所的公共提留不足以承担本协议第二十条的开支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增加。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人会议决定之日起三日内足额交纳新增的公共提留,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合伙人占用和公共占用两个部分分门别类地登记造册。在事务所终止、解散或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人占用的部分,属于合伙人所有;公共占用的部分,属于合伙人共有。 第二十二条 发生合伙人继承事实的,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应占部分的财产。固定资产比照本协议有关退伙财产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在开办时的预算和年度预算,由执行合伙人主持讨论拟定,由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预算一经通过,全体合伙人必须严格执行。确实有修改或变更时,须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实行统一接案,统一收费制度。办理法律事务的收费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不得私自接案,私自收费。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有合伙人必须按照事务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全体合伙人应严格执行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合伙人会议制定。 第二十七条 事务所向社会公开招聘熟练会计,负责管理本所财务。 第二十八条 聘用的会计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一致确认。 会计人员如果同任何合伙人之一有利害关系的,该合伙人有义务将其与会计人员的关系告知其他合伙人。其他任何合伙人之一对此有异议的,不得聘用该会计人员。 第五章 业务管理规则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实行业务相对独立,合作自愿的制度。 第三十条 办理律师业务均应在事务所统一办理委托和出庭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之间合作办理业务的,由合伙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有明确约定的,依约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平均分配。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实行值日律师制度,值日律师顺序由执行合伙人排定。各合伙人必须按值日顺序值日。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上门找律师,如指名的,由被指名律师接待;当事人不指名的,由值日律师接待;值日律师正在接待业务的,按值日顺序依次接待。 第三十四条 每个合伙人只能聘请一位助理协助工作。该助理是律师的,可以以事务所律师名义开展工作;不是律师的,可以以事务所工作人员的名义开展工作。 合伙人需聘请其他人员的,不得以事务所律师或工作人员名义开展工作,因此发生一切法律责任由聘用该人员的合伙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事务所可以聘用律师。聘用律师的管理规则由合伙人会议制定。 合伙人可以征得聘用律师同意协助其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具体报酬由合伙人与聘用律师商定。合伙人不得要求事务所的行政人员协助其办理法律事务或个人事务。 第六章 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第三十六条 事务所实行开放的入伙和退伙制度。凡符合事务所的入伙条件的均可成为本所合伙人;凡符合事务所退伙条件的,均可退出合伙。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事务所合伙人。 (一)具有律师资格,符合成为合伙人的法定条件; (二)具有优良品格,能与其他合伙人和平共处;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业务创收六万元以上;或具有大专学历,年业务创收十万元以上。 (四)愿意接受合伙协议的全部条款并按规定出资。 第三十八条 入伙必须经参加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的十分之七表决同意。投票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合伙期未满两年的,不得要求退伙。因特殊情况确需退伙的须经参加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的一致决议同意。合伙人合伙期满两年,因学习、工作和生活等原因要求退伙的,必须经参加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要求退伙的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人会议的表决。合伙人表决的票数相同时,执行合伙人有终局的表决权。 第四十条 合伙人未经同意擅自退出合伙的,以其投入的全部公共资金和固定资产,补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不予退还,亦不得分配事务所的未分配的利润和红利。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同意退伙的,事务所在该合伙人退伙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应分的资产返还退伙人,但应在其应分得的资金性利润中扣除20%的金额,作为对其他合伙人的补偿。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擅自退伙处理; (一)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但过失犯罪除外; (二)故意反法律、法规被劳动教养,或者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律师惩戒条例》被行政处罚,严重影响到律师事务所名誉的; (三)在接事务所通知后,连续两个月或每年累计三个月不承担合伙人应承担的事务所基本费用开支的; (四)在接事务所通知后,连续三次或每年累计五次不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委托他人参加的; (五)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开展律师业务的; (六)不服从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团结的; (七)严重违反本合伙协议和事务所章程,经合伙人一致表决同意劝退的,被决议劝退的合伙人不参加表决。 第四十三条 退伙人必须办结承办的案件和事务,或者与委托人办理退案、变更委托合同手续。退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章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合伙人的协商议事机构,也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任何人员不得凌驾于合伙人会议之上。 第四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合伙人会议前,由全体合伙人召开预备会议议定会议的议题和议程。 第四十六条 有重大事项需作决策时,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临时合伙人会议由提议开会的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人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并在会前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合伙人、聘用律师或者其助理代理。合伙人会议由执行合伙人或代理执行合伙人主持,由行政人员或办公室主任记录。会议的决议,当即由参加会议的合伙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在会后形成正式的书面文件,送发全体合伙人签收。 第四十八条 召开合伙人会议的通知应当在会前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合伙人。合伙人不参加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的,视为放弃投票权。合伙人会议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合伙人仍具有约束力。 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或其代理人不足全体合伙人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不能形成任何合伙人的决议。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一人有一票的表决权。每一个合伙人的投票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章程; (二)罢免执行合伙人; (三)聘用和解聘事务所财务人员、办公室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决定事务所聘用律师的提成方案及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五)决定事务所的终止,解散及清算方案; (六)制定和审批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七)审核批准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算和结算; (八)制定事务所内部的管理制度和律师业务收入的分配方案; (九)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 (十)决定事务所迁址和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 (十一)批准合伙人的退出; (十二)选举执行合伙人; (十三)协调合伙人之间的争议; (十四)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第五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须经参加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第(六)、(七)、(八)、(九)、(十)项,须十分之七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其他事务,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第八章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 合伙人平等地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执行合伙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提请修改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协议和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四)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状况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查阅事务所总会计帐簿和自己个人的会计收支帐册、资料,并有权提出问题;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占用权; (七)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的权利; (八)合伙协议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合伙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律师的规章和制度,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信守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职业规范,维护事务所及律师的声誉; (三)合伙人对本所有忠诚的义务,保守本所和律师的业务、财务秘密。 (四)合伙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对其他合伙人的道德和人品进行评价和议论; (五)未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务所的名义对外借款或提供担保; (六)未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不得将自己在事务所的份额提供担保; (七)以自己的业务收入和自己的财产承担国家的税费和事务所的各项公共开支; (八)按自己的出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并对外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九)提供合法的票据,配合财务人员处理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有关税务事宜; (十)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十一)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执行合伙人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设执行合伙人一人,是事务所的法定负责人,对外代表事务所。 第五十五条 执行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在合伙人中选举产生。担任执行合伙人,既是每一个合伙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其基本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执行合伙人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得票多者当选。得票数多但没有超过半数的,以得票前两位的合伙人作为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票数相同时,抽签决定。 第五十七条 执行合伙人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八条 执行合伙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和律师工作会议; (三)代表事务所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召开的会议和活动; (四)行政办公经费在300 元以下开支的独立审批权,但须有两名以上其他合伙人副署签字,且每年度的开支不得超过3600元。若单项开支超300元或年度开支超3600元的,须经合伙人会议半数以上同意。单项开支超过10000元的,须经合伙人会议十分之七以上同意; (五)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执行合伙人因故无法正常履行执行合伙人职务的,由在执行合伙人选举中得票第二的合伙人代理执行合伙人的职务。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其他合伙人亦可代理行使执行合伙人职权。 执行合伙人辞职的,重新选举执行合伙人。 第六十条 执行合伙人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以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名义自封自谓,亦不得擅自在名片、宣传资料和媒体等类似情形上采用“执行合伙人”的称谓。 第六十一条 事务所给执行合伙人按月支付 500元的行政补贴费。此项费用在事务所的公共提留中开支。代理执行合伙人按天支付行政补贴,从执行合伙人行政补贴中扣减。 执行合伙人如因办理事务所的事务较多,明显影响了其业务收入的,经合伙人会议十分之七以上合伙人决议,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章 合伙人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之间产生争议时,合伙人应本着互敬互让,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寻求解决争议的办法;协商解决不了的,可提交合伙人会议协调解决。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无法在合伙人会议协调解决的,由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章 合伙、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终止和清算 第六十四条 合伙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一)合伙期限届满; (二)律师事务所经营严重亏损; (三)合伙人会议同意终止的; (四)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执业。 第六十五条 合伙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合伙人会议应当就合伙及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否继续合伙作出决议。未能形成继续合伙决议的,合伙到期依合伙协议终止。 第六十六条 合伙终止时,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十二章 合伙协议的修改和合伙协议的解释权 第六十七条 本合伙协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修改和补充,。 第六十八条 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章 合伙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事务所人财物的管理规章、合伙人和聘用律师的分配方法、业务收入具体分配、保险办法方案,以及行政人员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本协议一式十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并报司法厅律师管处备案两份,事务所备案两份。 第七十一条 本协议经合伙人签字后成立,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名): 二 O O一 年 四 月 八 日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具体如下: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5、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6、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五、合伙协议合伙目的怎么写

法律分析:(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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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卫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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