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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2022拆迁房屋补偿征收,重庆涪陵区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1-04 22:23:3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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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涪陵2022拆迁房屋补偿征收,重庆涪陵区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

一、重庆涪陵区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

1、暂停公示

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一个文件,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这就是暂停公示,需要在有关的场合进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过一年。

2、入户调查评估

在确定拆迁范围之后,拆迁人要办一些有关的手续、文件,一般来说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规划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备了拆迁的前提和依据。在此之后就可以进行拆迁的工作了。拆迁工作的第一步是先入户调查,即到现场一户一户的调查。通常入户调查是几个单位同时去,包括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业主单位、拆迁人等。拆迁公司是进行人口、户口调查;而评估公司是评估的现场勘查,按照评估规则进行拍照和记录。

3、内业计算

实际就是评估公司进行内业输机和数据测算,根据外业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算出一个大致的初步评估价格。

4、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需要通过评估机构的初步外业调查和内业计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补偿费用大概是多少钱,编制拆迁投资预算方案。同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货币补偿需要耗资多少,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等。

5、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6、发布拆迁公告

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发布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7、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8、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实施司法强制搬迁?

具备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司法强制搬迁:

(1)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的,征收人提起民事诉讼,被征收人在生效裁判规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生效裁判规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其在生效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

第一是性质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行政行为,原城市房屋拆迁是民事行为。第二是法律依据不同,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三是主体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原城镇房屋拆迁是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第四是程序不同,征收是由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申请,拆迁是拆迁单位申请“拆迁许可”。第五是强制执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迁具有行政“强制拆迁”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一、重庆涪陵区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6、拆迁公告;

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13、按规定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由拆房施工单位组织拆房;

14、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15、工程决算;

16、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17、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

二、拆迁补偿费用标准是多少

(一)国有土地房屋赔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

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

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二)集体土地房屋赔偿方式

农村村民住宅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2、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3、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注: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总的补偿原则是不降低原来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应当有适当地改善和提高。具体的方案和标准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或项目的方案来决定。

三、如何适用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

(1)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2)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

(3)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三、涪陵区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全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14000元/亩;二类地区13000元/亩;三类地区12000元/亩(区域类别划分见附表1)。  2.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3.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应严格按照集体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1.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  青苗的补偿按被征收土地的耕地面积计算,标准按附表3执行。  2.地上构筑物补偿  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附表5执行。  3.经济林木补偿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被征地经济林木较多的,可根据征地范围内经济林木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但每亩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计算,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帮助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上实际的经济林木数量,按照附表4规定的标准,计算分配到户;如有结余,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安排使用。  林地的林木补偿按《重庆市林地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房屋拆迁补偿认定依据  被征地拆迁农房补偿,以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新建房屋未及时取得农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合法审批手续为依据。未经批准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面积核定  被征地拆迁农房补偿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对有合法依据而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征地实施单位清理测量面积为准。房屋面积测量统一按国家有关测量规范执行。  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地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4.住房安置对象  以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时间为准,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住房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增购自然间对象:(1)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2)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本区城镇户口,且在他处无住房,长期(两年以上)与住房安置对象居住的。  征地被拆迁户有两处及其以上农村住房的,只能合并享受一次住房安置。  5.住房安置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符合增购自然间条件的,其增购自然间的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6.住房安置方式  住房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自建安置、统建安置。  (1)货币安置  城镇及园区、市级以上景区等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再实行自建安置,原则上实行住房货币安置。  货币安置标准按照区域经济适用房价格与土地征收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符合增购自然间条件的,货币安置标准按照区域经济适用房价格的50%乘以应增购自然间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征地范围内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农房拆迁户(房屋拆迁未转非村民、城镇人员)不享受住房货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按附表2标准提高70%给予补偿。  (2)自建安置  城镇及园区、市级以上景区等规划区外部分征地的被拆迁农房户(全户农转非的被拆迁户除外),按附表2标准提高70%补偿后,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申请自建住房。  (3)统建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且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除住房安置标准等调整政策外,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7.相关价格的确定  货币安置分区域经济适用房价格和统建优惠购房综合造价、建安造价,以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价格为准。  8.搬家补助费等发放标准  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为500元,3人以上的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但每户不超过10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算。  过渡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自建安置的,按过渡时间不超过6个月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50元过渡费。  搬迁补助费。属住房货币安置、自建安置的,每人一次性发给500元搬迁补助费。  9.实行拆迁补助  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房屋产权人实施拆迁的,给予3人及以下户每户20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500元的补助。未在规定期限内拆迁的,不予补助。  (五)有合法审批手续的企业的补偿  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未经依法批准为企业用地的除外),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的补偿  1.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的认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是指具有一定养殖规模,并经相关部门认可的畜禽养殖企业或养殖专业大户。征地拆迁时,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必须具备:  (1)畜禽养殖厂(场)工商企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畜禽养殖厂(场)或专业大户证明材料。  (2)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据的畜禽养殖厂(场)规划、占地审批手续或建设用地许可。  2.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拆迁补偿办法及标准  (1)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登记、补偿标准,参照附表2、5执行,但其房屋拆迁不按附表标准上浮。  (2)畜禽搬迁补助费(含搬迁损失),按征地公告时养殖厂(场)实有的畜禽数量计算,标准为:生猪:20公斤以下仔猪每头50元,20公斤以上生猪每头100元,有孕母猪、种公猪(50公斤以上)每头200元。禽免类:0.5公斤以下每只1元,0.5公斤以上每只2元。  (3)机具设备搬迁补助费,按机具设备净值的15—20%计算。  (4)自2008年1月1日起,未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等规定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新建畜禽养殖厂(场),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一)以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日为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1.在册在籍农业人口;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现役义务兵;  4.以前购买农转非户口但未退承包地并在原籍生活居住的人员;  5.成建制农转非未退承包地、未安置并在原籍生活居住的人员;  6.劳改、劳教人员。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2.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法定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数量(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和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不包括已征地安置人员)。  (四)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五)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全户农转非后,其剩余的承包土地全部交归集体。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经营性用地、城镇发展用地为每亩2万元;工业用地为每亩0.5万元。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征地报批时缴纳,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逐步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民政等部门要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 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第四条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下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上的,按实际公摊系数计算房屋面积予以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在15%以内,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在征收项目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发布之日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 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第四条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四)建立购买住房的房源保障制度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由征地单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定向销售住房,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定向销售给已进行住房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购买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并定向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征地范围内按住房货币安置拆迁补偿的农房拆迁户,房屋拆除后,可凭《征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在相邻地段购买与住房货币安置面积相当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如因户型限制超标,每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其住房货币安置面积5平方米,超过的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执行。

四、涪陵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涪陵是重庆的地理平衡中心,地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长江经济带结合部,位于重庆“一区 两群”“Y”字型节点上,区位优势十分突出,是主城都市区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一区”连接“两群”的重要节点,在全市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三个重要”定位是市委、市政府赋予我们涪陵的前所未有的最高规格定位,也是我们全面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提升城市能级,加快建设百万人口现代化城市的战略机遇,涪陵必将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担当更大使命、实现更大作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保护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益性建设用地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五、重庆江津区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

一、重庆江津区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

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3、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二、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

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范围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另外,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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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涪陵2022拆迁房屋补偿征收,2021年涪陵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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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阮世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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