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拆迁补偿标准,海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海上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参照一般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索赔。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
海上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参照一般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索赔。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海上客运和货运交通事故导致旅客人身伤亡、货物损失、承运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旅客或货物运输(送)合同的人。承运人将货物或旅客运输(送)或部分运输(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应对全部运输(送)负责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送)的,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实际承运人是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送)或部分运输送)的人,含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送)的其他人。但运输合同约定,实际承运人对其履行的运输所发生的货物损失负责,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除外。承运人关于其承担法定义务之外的义务或放弃法定权利的特别协议,除非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对实际承运人不能产生效力。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在该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就货物损失、旅客伤亡、行李损失索赔,权利人可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发出赔偿请求。但赔偿总额不超过赔限规定。此种索赔不影响被主张赔偿人之间的追偿。
一、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海上交通事故不同于我们通常称谓的交通事故,但是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相似处。海上交通事故的赔偿同一般交通事故并没有两样,分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于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经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五条《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的时的气象和???;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海上交通事故是指什么
(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动装置)相互间碰撞致损,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冲击他船致损;
(二)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损;
(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或沉船、木桩、渔栅等水下障碍物致损;
(四)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致损;
(五)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致损;
(六)火灾:指由于雷击、爆炸、失火等原因,使船舶燃烧致损;
(七)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八)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一、数据说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之后2015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以下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川高院数据为准)
二、各项指数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5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43元;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127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暂未公布,老标准为:37924元;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A年龄X60岁22368元年20年=447360元B年龄60岁X75岁22368元年(80-X)年=元C年龄X75岁22368元年5年=111840元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A年龄X60岁:7895元年20年=157900元B年龄60岁X75岁7895元年(80-X)=元C年龄X75岁7895元年5年=39475元
四、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新标准尚未发布,老标准为:37924元年2=18962元
五、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城镇标准:十级:44736元,九级:89472元,八级:134208元,七级:178944元,六级:223680元,五级:
268416,四级:313152元,三级:
357888,二级:
402624,一级:447360元。农村标准:十级:15790元,九级:31580元,八级:47370元,七级:63160元,六级:78950元,五级:94740元,四级:110530元,三级:126320元,二级:142110元,一级:15790元。
六、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だ砣嗽痹蛏衔蝗耍搅苹够蛘呒ɑ褂忻魅芬饧?,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80元天】
八、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端拇ㄊ⌒姓乱档ノ徊盥梅压芾戆旆ā罚ā敬ú菩校?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30元天】
十、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A年龄X18岁:16343元年(18-X)年=元B年龄60岁X75岁16343元年(80-X)年=元C年龄X75岁16343元年5年=75250元2.农村按农村标准依此计算。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法律主观: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这是 海商法 中特有的赔偿制度 主体条件 主体 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 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条件 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制。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请求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责任限制主体 我国规定的责任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和责任保险人。而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海事责任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如无船承运人、港站经营人等,他们与上述责任主体一样面临着巨大的海上风险,且其的存在和发展也是开发海洋资源、发展航运业的必然要求。根据平等待遇原则和利益兼顾原则,对于这些主体同样应给予特殊?;?。 (二)索赔 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范围内,索赔分为可限制责任的索赔和不可限制责任的索赔。1976年公约规定的可限制责任的索赔共6项,而我国在移植该公约的过程中并未全部引用这6项索赔的规定,而是将其中的4,5两项排除在外。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并未对排除的两项规定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当救助作业是以第4或第5项规定的形式展开且造成被救助方或第三方的损害时,无疑会产生救助人是否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的问题。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将这两项明确规定为不可限制赔偿责任的索赔。 我们就应该准守并履行相关的规定。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为海商法所独有,并区别于民法的“全部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和救助人等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鉴于海上风险的特殊性,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最初仅为?;ご八腥说睦娑?,后随着船舶的所有人与实际经营人的分离及其它原因,船舶的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等也被纳入受?;さ姆段?。该项制度于合理降低航运风险,从而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发展,鼓励海上救助等皆有积极作用,故在各国的海商法及有关的海运国际公约中均有相当地位。我国也有健全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海商法》第十一章在充分借鉴《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基础上作出有关制度的实体性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则作了相应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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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海上拆迁补偿标准,海上渔排拆除赔偿标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蒋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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