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洼房屋拆迁补偿政策,三户人家中间低两边高,可以要求拆迁吗,三户人家中间低两边高,并不一定就能要求拆迁。拆迁通常基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全、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如果中间低洼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地方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对
三户人家中间低两边高,并不一定就能要求拆迁。拆迁通常基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全、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如果中间低洼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地方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对该地区进行重新开发,那么可能会涉及到拆迁问题。
一、关于安全隐患
如果中间低洼的房屋由于地势原因存在安全隐患,比如排水不畅、容易积水等,那么相关部门可能会考虑进行拆迁。但这需要经过专业的安全评估和鉴定,确认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二、关于城市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如果地方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对该地区进行重新开发,比如建设公共设施、改善交通等,那么可能会涉及到拆迁问题。但这种情况下,拆迁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三、关于拆迁补偿
如果确实需要拆迁,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综上所述,三户人家中间低两边高并不一定就能要求拆迁,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果确实存在拆迁需求,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法律分析: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农村拆迁按人头分户主不给的解决方法如下:
1、首先,应当了解拆迁补偿的具体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确认补偿款的分配原则;
2、如果家庭内部有关于安置补偿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3、若户主不按约定分配补偿款,其他家庭成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4、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补偿款的分配方式,确保每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农村拆迁的法律规定:
1、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合理确定;
2、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方式和时间;
3、拆迁争议解决:如遇拆迁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4、法律援助:农村拆迁户如权益受损,可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政府监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拆迁行为的监管,确保拆迁过程合法、公正。
综上所述,解决农村拆迁按人头分户主不给补偿款的问题,应先明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遵循家庭内部约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如仲裁或诉讼,确保法院判决依法公正分配补偿款,保障每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以下几种“一户多宅”,就无需拆除:
1、因为继承形成的多宅
农村宅基地是按户分配的,只要户口里还有一个人,就能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此时不涉及宅基地“继承”的问题。但如果户口里已经没人了,就涉及继承的问题了。
严格地说,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但是,由于宅基地跟房子不可分割,而房子是可以继承的,因此,“地随房走”,在继承房子的同时,也就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农村,这种因继承而获得的宅基地,是比较常见的,像已经分户的子女,继承去世老人的宅基地,以及继承其他亲属的房屋和宅基地等等。
因继承而形成的一户多宅,是符合规定的,没有任何问题,即使整治“一户多宅”,也不会强制拆除。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继承的前提是宅基地必须有房子,如果去世亲属的宅基地是空的,没有房子,那就无法继承。
2、同村之间买卖而形成的多宅
宅基地的买卖有严格的限制,目前除了个别试点地区以外,绝大多数地方还是要求,只能同一个村集体成员之间,可以买卖。从本村其他村民手里买到的宅基地,只要手续齐全,也是合法合规的,没有任何问题。
3、总面积符合规定的多宅
一户一宅里的“一宅”,最重要的并不是说一处宅基地,而是每户一样的标准,同样的面积要求。这里的“一宅”,既可以是面积达标的一处宅基地,也可以是多处小宅基地,只要总面积符合规定就可以了。例如笔者老家要求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邻居家有一处80平方米的宅基地,还有一处70平方米的,加一起有两处宅基地,但总面积没有超过规定的167平方米,因此是完全符合规定的。
4、试点地区已经交过宅基地超占费的多宅
目前宅基地改革深入进行,国家授权一些地区开展宅基地改革试点,鼓励试点地区进行探索。试点之一的河南延津县石婆固镇,就已经开始对一定程度的“一户多宅”收取宅基地超占费。
石婆固镇规定,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如果宅基地面积在167平方米到300平方米之间,每年要交宅基地超占费。根据超占面积多少,实施阶梯收费,每平方米最低每年2.5元,最高每年20元。如果宅基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则要收回。
宅基地整治,严格实施“一户一宅”,但以上这几种“一户多宅”目前来看,都是合法合规的,不会被拆除,也不会被收回。家里有这几种情况的农民朋友,既可以选择有偿退出,也能继续留着用,完全可以看个人选择。
法律分析:都是按照地方标准来进行补偿的。因为合法的一户多宅情况是享有房屋的补偿权,因为房屋是属于个人所有,不管有几套房子,都可以按照集体补偿标准获得补偿。但宅基地的补偿价格,只能按照法规允许的宅基地面积进行补偿,多出来的宅基地则享受不到市场价补贴。宅基地和房屋一体补偿的,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是在村集体的分配之下拥有其使用权。因此,房屋产权属于村民自己,因此补偿款也应该归村民个人所有。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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