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华街改造拆迁补偿,政府强拆没有产权的房屋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政府强拆没有产权的房屋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主要取决于该无产权房屋是否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以下是详细分析:无产权房屋的合法性认定:首先,需要明确无产权房屋的权利性质。无产权房屋因未进
政府强拆没有产权的房屋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主要取决于该无产权房屋是否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以下是详细分析:
无产权房屋的合法性认定:
首先,需要明确无产权房屋的权利性质。无产权房屋因未进行产权登记,其物权未设立,房主并不拥有该房屋的完整权利。
无产权房屋在面临拆迁时,其是否属于合法建筑是获得赔偿的关键。如果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该房屋系合法拥有,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其合法性,那么在拆迁时应当予以赔偿。
合法无产权房屋的赔偿标准:
对于被认定为合法的无产权房屋,其赔偿标准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补偿应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特别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通常需要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赔偿情况:
如果无产权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或超期临时建筑,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类建筑在拆除时通常不予赔偿。
这是因为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规,其存在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
综上所述,政府强拆没有产权的房屋时,其赔偿标准主要取决于该房屋的合法性认定。合法无产权房屋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全面补偿,而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则通常不予赔偿。在具体操作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确定最终的赔偿标准。
政府在多次要求浮房房主自行拆除房屋未果后强行拆除该临时建筑的行为系合法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字】强行拆除浮房补偿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绍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永吉县人民政府为创建文明卫生城,改善县城居民生活、工作环境,依据永吉城(口前镇)总体规划,按照永吉发(1998)12号文件精神及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对县城主要街路两侧临时建筑的视察情况,于1998年9月2日至8日在县电视台连续七天播放了“限产权人七日内自行拆除口前镇主要街路(含兴华街)两侧临时建筑的通告,并交待了诉权和复议权。上诉人张绍华的两处浮房计144平方米坐落在兴华街西侧,位于该街30米道路规划红线内。因其在期限内未自行拆除,1998年9月21日,被上诉人张贴了“限张绍华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强行拆除”的强行拆除通告,上诉人仍逾期未拆。1998年9月24日下午,被上诉人永吉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诉人张绍华的两处浮房实施了强拆。
一审判决:一、确认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两处临时建筑的行为合法;二、驳回原告张绍华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张绍华上诉称:(1)被上诉人永吉县人民政府不按照省建设厅批准的规划执行,将我的两处位于20米道路规划红线以外的浮房予以拆除是违法的;(2)我的两处房屋依法取得了浮房所有权证,而非属于临时建筑。拆除时应执行永建发(1992)22号文件,即按正规房的补偿标准减半给予补偿。被上诉人永吉县人民政府辩称:(1)兴华街道路拓宽改造工程规划红线为30米,第一期工程路面宽为20米。上诉人的两处临时建筑均在30米规划范围内;(2)上诉人被拆除的两处房屋属临时建筑,其虽持有浮房所有权证,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此类房屋不予补偿;(3)永建发(1992)22号文件的制定没有法律依据,且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无效的。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上诉人张绍华的两处浮房均在该道路的30米规划红线内,虽取得了浮房所有权证,但其办理的是临时用地手续。根据《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的,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无条件及时拆除”。被上诉人根据浮房的实际情况,认定上诉人的两处浮房属于临时建筑并无不当,且其实施的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该被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二)上诉人张绍华持有的浮房所有权证的遵守事项中明确载明,“浮房所有权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房产管理的政策法令,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根据《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核发证照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根据《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拆除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建筑的建筑物,不予补偿。永吉县城乡建设局在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浮房规定的情况下,制定了永建发(1992)22号文件,且此文件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很显然该文件不能作为判决对浮房补偿的依据,故上诉人张绍华主张应按该文件对其浮房予以补偿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能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张绍华负担。
【争议焦点】
1、被上诉人拆除上诉人两处浮房的行为是否合法?
2、上诉人的两处浮房是否属临时建筑及应否给予补偿?
法律分析:若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建筑,不予补偿。若建筑物是属于法定程序得来的建筑,法定机关是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实行强拆,且还要根据相应的补偿标准给予房屋拆迁补偿,若不给予,可通过司法程序维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拆迁一般不能获得补偿 。因为房屋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产权,即所有权进行的补偿。如果不能提供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文件(通常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意义上说,也就不是拆迁当事人,所以不能获得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分析:房屋没有产权证或者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不等于可以无偿强制拆除。拆迁时,根据当地的政策,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考量,准确定性,稳妥处置给予适当的赔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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