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法,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关单位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前,具有完备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第五条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迁日常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和计划、土地、房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市、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第七条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第六条
(二)、
(三)项规定的事项。因重大市>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市(县)规划、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超过一年。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有关暂停办理的事项及期限。第八条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第九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50%的资金存款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存款金额与安置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部分的分期到位时间。第十一条建设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布。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可以在拆迁范围内以及附近地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第十二条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拆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第十三条拆迁人不得擅自调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确需调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建设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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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关单位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前,具有完备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第五条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迁日常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和计划、土地、房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市、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第七条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第六条(二)、(三)项规定的事项。因重大市>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市(县)规划、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超过一年。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有关暂停办理的事项及期限。
第八条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50%的资金存款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存款金额与安置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部分的分期到位时间。
第十一条建设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布。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可以在拆迁范围内以及附近地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二条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拆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第十三条拆迁人不得擅自调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确需调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建设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法律分析:马圩七号桥31号(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该项目共征收非住宅1家,面积约5万方;征收范围内的所有门牌号和建(构)筑物(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范围图确定的范围为准;马山古竹村302号(江苏天圣达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共征收非住宅1家,约8744平方米,不含未登记建筑面积。征收范围内的所有门牌号和建(构)筑物(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范围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每户每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搬迁费每户均以2次计算。3、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购买定销商品房,以及享受住房保障且自行过渡的,房屋交付前,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的0.3%给予每户临时安置费。4、固定设施移装费(1)空调移装费:挂壁式300元/台,立柜式500元/台。(2)热水器拆装费:太阳能热水器1000元/台,煤气和电热水器300元/台。(3)电话移机、宽带移装费:按照江苏省电信公司无锡分公司收费规定执行。(4)有线电视移机费:按照市物价部门、广电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5)煤气移装费:按照市物价部门、燃气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5、奖励费: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0000元给予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6、过渡补助费: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过渡补助。7、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
法律依据:《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房屋征收补贴意见》 达不成补偿协议和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签约期限内。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符合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执行。
一、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二、拆迁注意事项是什么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房屋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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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贺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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