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款发放吗,拆迁补偿款是否发放取决于土地使用证是否齐全,合法建筑拆迁补偿款发放与土地使用证无关,关键在于居住人是否长期居住、是否合法获得房屋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居民可获得房屋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法律
合法建筑拆迁补偿款发放与土地使用证无关,关键在于居住人是否长期居住、是否合法获得房屋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居民可获得房屋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费。
法律分析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合法建筑拆迁补偿款会发放,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要看该房屋居住人是否长期居住在该房屋,是否合法合规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果都符合就可以发放拆迁补偿款,其补偿费基本构成为房屋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组成。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条件和程序
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条件和程序是确保公平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首先,发放拆迁补偿款的条件之一是土地使用证的齐全。这意味着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与土地使用证的完备性直接相关。其次,程序方面,拆迁补偿款的发放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核实拆迁范围、评估房屋价值、协商补偿方案等。相关部门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拆迁补偿款的发放符合法律要求。只有在满足发放条件和经过程序的审批后,拆迁补偿款才会正式发放给拆迁户。这样的措施旨在保护拆迁户的权益,确保拆迁补偿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结语
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条件和程序是确保公平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发放拆迁补偿款需要满足土地使用证齐全,并经过一系列程序的审核和审批。相关部门会核实拆迁范围、评估房屋价值、协商补偿方案等,以确保拆迁补偿款的发放符合法律要求。这样的措施旨在保护拆迁户的权益,确保拆迁补偿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迁补偿:没有土地使用证,但提供办理用地和建设手续证明,可获得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补偿金额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日房屋市场价格。
法律分析
没有土地使用证在拆迁时,如果能够出示办理用地手续与建设手续的相关证明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得到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是否受土地使用证的限制?
拆迁补偿款的发放通常受土地使用证的限制。土地使用证是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拥有土地使用证的个人或单位才能合法使用土地。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补偿款的受益人未能提供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可能会对其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产生影响。因为土地使用证能够证明受益人是否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存在争议,相关部门可能会暂停或延迟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以确保拆迁补偿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因此,持有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具有关键作用。
结语
在拆迁过程中,持有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对于获得补偿款至关重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如果能提供办理用地手续和建设手续的相关证明,有可能得到补偿。然而,拆迁补偿款的发放通常受土地使用证的限制。因此,确保持有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有土地证的拆迁还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我国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建立的基本制度是“房地一体”的补偿制度,即通过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的形式对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征收的房屋进行一体化补偿,房屋及不动产的补偿价值中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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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秦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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