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拆迁补偿方法,宅基地纠纷耕地占用税的相关规定是哪些,对于宅基地纠纷耕地占用税要先了解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对于宅基地纠纷耕地占用税要先了解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折叠本段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1]征税对象折叠本段现行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现行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法律主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稳步提高,农民居住环境也有了很大改善。 网 小编为你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但随之而来的是,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以苏北的 涟水县 为例,2008年-2010年累计已批占用农民建房耕地1084亩,年均占用耕地361亩,累计应征耕地占用税1466万元,但实际征收为零。因此,切实加强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既是 地税 征管部门责无旁贷的工作职责,也是急需思考的重要课题。 目前农民建房用地主要形式渐渐转变为中心村用地,过去零散、单户式用地在不少地方已渐渐停止审批。据笔者调查,涟水县共有19个乡镇,中心村覆盖面达100%,在365个行政村中,中心村覆盖率达20%,而每年中心村的建设数量还在增加。中心村新征用的土地大多都是基本农田,过多过快占用耕地会严重影响到粮食产量。农村中心村建设可谓是当前发展中的矛盾交织体,需要政府的引导和调节,使之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构建和谐幸福社会、保证可持续发展方向,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的作用不容忽视。首先,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直接采用经济手段来保护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对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次,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是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资金来源。国家对耕地占用税的使用方向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是农业重点开发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之一。实行专款专用,完全用于增加农业投入。第三、加强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收是严肃税法、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需要。第四、加强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也是建立税收风险预警机制的工作需要。如何有效防范税收风险,防止在局部范围内、某项税种上呈规模性流失税收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积极构建税收风险管理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收难这一现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最主要的原因,是惠农政策的实际操作难给征收工作带来的影响。政策规定农民建房减半征收,并对原 宅基地 恢复耕种的等面积范围内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但依目前的情况执行很难。 要解决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笔者认为单凭地税部门的自身努力是无法达到的,需要多部门的关注和支持,需要广大农民的理解和税法遵从,需要灵活而完善的 税收优惠 机制。 首先,对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实行“先征后惠”政策,依法足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将优惠政策由事前、事中放置于事后,采取先征后惠的方式执行农民建房减半征收和复耕不征税的优惠政策。 其次,充分发挥地税征管主力军作用,依法做到应征尽征、应收尽收。1、建立有效的宣传机制,构建良好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氛围。2、建立有效的排查摸底机制,全面夯实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基础工作。把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入正常稽查范围;加强同用地审批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农村中心征地面积及分布情况,将 纳税 环节前置,并将批准用地时间、纳税人情况、区域分布、占地面积、应缴税额等相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建立信息管税制度,使征管工作更趋主动性。3、建立有效的纳税申报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对纳税人的责任约束。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占用耕地一经发现,立即拆除。占用耕地建房通过合法的程序,申请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向县级政府申请了耕地专用手续,通过批准之后在耕地上建房子,是合法建房。私自占用耕地建房属于违法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国土部门可以拆除并罚款。达到刑法标准的要以非法占用耕地罪移送司法。宅基地申请条件:1、提出申请建房申请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受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受理后,集体组织成员进行讨论后,有集体代表对讨论结果进行公布;3、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房并公布后,向乡、镇政府国土部门申报建房申请;4、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将建房申请等材料报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5、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房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建房申请等材料进行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法律分析:属于财产纠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占宅基地是属于侵犯村民财产权利的行为,所以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也适用土地管理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侵占宅基地一般适用侵权责任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占宅基地是属于侵犯村民财产权利的行为,所以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也适用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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