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分户是谁给分户,农村宅基地分户是由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操作的。具体分析如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户口登记机关负责设立户口登记簿,并对户口进行登记和管理。在农村地区,以合作社为单位会发放户口簿,这就是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分户是由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操作的。
具体分析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户口登记机关负责设立户口登记簿,并对户口进行登记和管理。在农村地区,以合作社为单位会发放户口簿,这就是宅基地分户的具体操作主体。
二、关于分户后户主的确定,如果分户后只有一个成员,那么该成员就是户主。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那么户主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协商确定。这体现了户主选择的灵活性和家庭成员间的自主性。
三、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分户并不等同于宅基地确权。宅基地确权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过程,可以由户主签字,也可以由户主委托家庭成员代表签字。而宅基地分户则是在户口层面上对家庭成员进行划分,确定各个成员的户口归属。
总结来说,农村宅基地分户是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的,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如有相关需求或疑问,建议咨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从正常情况来看,一户变成两户或多户后,确实可申请新的宅基地了,但有些家庭是存在特殊情况的。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建新未拆旧等多种原因,很多家庭都存在“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准等问题。
众所周知,目前各地在加紧进行宅基地确权工作,对于宅基地面积超标准这种情况该如何确权,国家也是给出了指导意见。国家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宅基地面积超标准的会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庇缮峡芍?,对于超占宅基地面积的情况在分户时会作出处理的。
因为分家的时候,往往会进行分家析产,对于共同拥有的房屋等财产进行分配,如果原有宅基地面积够住了,满足分户需要,那分户后自然就不能再申请新宅基地了。所以,分户后不一定能申请新宅基地。
一、以下情况不能获批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从多地的宅基地政策来看,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申请宅基地:
①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②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③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
1、申请。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地原因和理由,并填写《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2、初审。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对用地户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布无意见后,在《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加注意见、签名盖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国土所受理)。
3、审核。根据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一次到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确认符合要求的,乡(镇)国土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
没有分户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如下: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ず桶凑粘邪贤级ǖ挠猛竞侠砝猛恋氐囊逦?。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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