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管辖法院是什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一、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由谁管辖的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房屋买卖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可以推定不为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市场运作房、限价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由此可以推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必须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
三、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可以打官司吗
没签施工合同,但当事人有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的,能打官司。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施工合同关系的存在。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的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建设工程已完工的,由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一、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权的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物业纠纷诉讼管辖权归属规定
有物业纠纷管辖权最终归属应该有由不动产所在地当中法院进行审理。以下具体的判别标准:
(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因对不动产的使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发生的纠纷。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虽均未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纠纷,但也并未限制不动产纠纷类型,对此应采取宽松理解,无论是不动产物权纠纷还是不动产债权纠纷,都应适用专属管辖制度。
不动产物权纠纷是基于物权的确认、分割、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以及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纠纷。从物业服务内容看,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包括对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和服务,以及广告等公共收益的收取、使用进行公示说明等。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目的亦是为了业主更好地使用、保护和管理自己的专有和共有之不动产物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之症结亦在于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继而拒交物业服务费,案件之审理多牵扯到合同双方对专有和共有部分物权的使用、管理、收益、保护等。认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合理合法。
(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按不动产专属管辖符合“方便当事人、方便法院”的两便原则。
《民事诉讼法》设计管辖制度之原则和目的即在于为了“方便当事人、方便法院”这一两便原则。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之设置目的亦在于方便法院调查相关不动产状况及围绕不动产之确认、分割、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情况,并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
协议管辖之设计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物业服务合同多为格式条款,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合同之时,或并未告知协议管辖条款之存在,或虽告知而业主误以为物业服务企业所在地与其不动产物业所在地一致,或业主虽完全知情而迫于格式合同难以更改之无奈而签订等情形大可存在。
若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与其不动产之密切联系而不顾,允许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物业所在地以外法院管辖,既有碍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削弱业主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之积极性,亦可能并没有正真尊重业主一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且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故认可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管辖有效,实有不妥。
(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按不动产专属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和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等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是考虑到这些涉及到不动产的特殊类型合同纠纷往往与当地的土地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高度关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和判后的执行,也便于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裁判的关键在于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判,房管局等主管部门对当地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考评结果往往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而各地物业服务的整体要求和水平不尽相同,房管局等主管部门和法院的评判标准也可能略有出入,将物业服务合同按不动产专属管辖,无疑也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和判后的执行。
同时,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业主一方是人数众多的特点,通常因服务质量双方已产生的不少矛盾后才诉至法院。
三、离婚后房产纠纷法院管辖如何界定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依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要界定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就需要看法院是否是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承包合同的管辖法院
●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权
●承包合同管辖权
●承包合同管辖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承包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承包合同的管辖
●承包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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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承包合同管辖法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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