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案例14例「20240228」,1、指导性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入库编号:2016-18-2-014-001裁判要旨: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
1、指导性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入库编号:2016-18-2-014-001
裁判要旨: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4854号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2、刘某甲诉张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父或母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但未提供必要证据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入库编号:2023-14-2-021-001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为该子女的父亲,是亲子关系认定中的基本原则。父或母虽有权提起否认之诉,但应当有正当理由。一方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请求否认子女与对方的亲子关系,对方不认可该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39条第1款
一审: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7民初2417号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8民终2727号
3、王某诉彭某等、第三人某县民政局收养关系纠纷案——收养弃婴并办理收养手续后,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入库编号:2023-14-2-025-001
裁判要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之前进行公告,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寻找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维护其亲权。民政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公告时存在公告倒置等瑕疵,并不影响被收养人事实上处于无人认领的状态,收养人符合实质收养要件,并与被收养人在取得收养登记后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建立起了深厚的、难以割舍的感情,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4、方某诉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后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入库编号:2023-01-2-015-001
裁判要旨: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诉讼过程中,案涉主要财产已经出售,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主要财产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条
移送管辖: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4民初10629号民事裁定
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74号民事裁定
5、姚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时应综合各项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1
裁判要旨: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3910号民事判决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6413号民事判决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66号民事判决
6、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2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一审: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2)豫048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
二审: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4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
7、董某诉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3
裁判要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一审: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5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
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10300号民事判决
8、祝某某诉戴某某、白某某、戴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孕育子女可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4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虽然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已生育一子。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基于这一因素,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同时,戴某某、白某某、戴某是共同家庭成员,共同接受、支配该彩礼款。戴某某接受彩礼款15万元的行为可视为三人的共同行为,故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一审: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3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
9、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5
裁判要旨: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一审: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2)闽0128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
10、胡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3-07-2-015-001
裁判要旨:1.协议离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无过错方在民法典实施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已经超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间,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更有利于”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2.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第8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条
一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民事判决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
11、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入库编号:2023-07-2-016-001
裁判要旨: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婚生子女非亲生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返还为抚养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并请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第1043条、第1085条、第109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条
一审: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2021)甘0423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
二审: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4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
12、李某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对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3-07-2-022-001
裁判要旨: 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不宜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
一审: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21)赣1030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
二审: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10民终251号民事判决
13、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3-07-2-026-001
裁判要旨: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双方均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尚在哺乳期的未成年子女无法与母亲相见,不仅阻碍了另一方行使相关权利,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该权利系基于身份关系产生,参照民法典第995条对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另一方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4、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入库编号:2023-07-2-027-002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死亡,(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申请隔代探望(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第1043条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2民初7831号民事判决
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4529号民事判决
律师分析:
婚姻纠纷案例较为复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离婚纠纷:涉及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问题。 2.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3.抚养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赡养费等问题。 解决婚姻纠纷的方法包括: 1.调解: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签署调解书。 2.诉讼: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当事人需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3.仲裁: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分割比例由夫妻协商确定,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原则有哪些
(一)合法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 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 婚姻家庭 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
(二)公平原则
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三)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四)自愿原则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二、家庭矛盾找哪个部门调解
发生家庭矛盾找当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调解,因为村委会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解决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家庭矛盾都属于它所调解的范围。
三、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1.合法原则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2.公平原则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3.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4.自愿原则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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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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