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政府临时机构的责任承担,导言:近年房屋征收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为方便征收工作的进行与加快征收进程,往往会临时成立“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小组”等机构,统一实施并指挥相关征收工作。但在现实实践中,这些政府临时性机构
导言:近年房屋征收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为方便征收工作的进行与加快征收进程,往往会临时成立“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小组”等机构,统一实施并指挥相关征收工作。但在现实实践中,这些政府临时性机构在配合征收部门工作的同时,甚至会超越其职权实施违法强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被征收人对于违法征收的法律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承担是一头雾水,今天,李顺华律师团队将结合相关案例为大家解答这一难题。
正文
一、案情简介家住郑州市的张先生,在上世纪90年代从村里分得一处承包地。据政府称,因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张先生的土地。2015年10月,区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发布公告,内容大致为,过期不办理结算手续的,将按有关法规强制清除。因补偿标准过低,张先生并未办理结算手续。2017年4月,张先生发现自己承包地里的附属物被清除,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区政府辩称涉案地块已挂牌出让系国有土地,不属于张先生的承包地,而针对张先生涉案土地,区政府并未做出过拆除的行政决定,拆除行为与其无关。
原告方提出,本人系本村村民,依法享有村民权益,根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也可证实分得了承包地。另外,虽然涉案土地的附属物根据公告可推定系改装工作指挥部实施的清理,但该指挥部是区政府成立的一个临时机构,区政府应当对该临时机构作出的行为负责。
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均判决确认区政府清除张先生承包地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二、律师说法
1、临时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公告可知,涉案土地在强制清理范围之内,且其明确写明“过期不办理结算手续的,将按有关法规强制清除”,因此,涉案土地附属物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清除,被征收人又无法提供清除附属物具体行为人的直接证据,同时,区政府也不能举证证明清除地上附属物系他人所为,此时结合公告内容,推定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实施的清除行为并无不当。而指挥部未经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并无实施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物的职权和主体资格,其强制拆除行为属超越职权,因此,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的行政机关即区政府承担。
2
、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的指挥部、办公室等临时机构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于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指挥部、办公室等相关临时机构,并以临时机构名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样是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作出的,属于超越行政职权的行为。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的指挥部、办公室等临时机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主要是配合政府的征收工作,它既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超越行政职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当遇到类似临时机构实施的违法强拆时,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承担,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
法律分析:举个例子,有些议事协调机构是为了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而设立的,或者是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对于这类机构在设立之初就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在完成任务后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撤销手续。临时机构就是这种性质。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法律分析:行政临时机构是“行政常设机构”的对称。又称“行政非常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某一临时性或专门性问题而设立的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举个例子,有些议事协调机构是为了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而设立的,或者是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对于这类机构在设立之初就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在完成任务后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撤销手续。临时机构就是这种性质。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法律分析:
行政临时机构是“行政常设机构”的对称。又称“行政非常设机构?!备骷度嗣裾饩瞿骋涣偈毙曰蜃判晕侍舛枇⒌男姓亍?/p>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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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职责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平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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