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是哪些?,《条例》规定,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一、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
《条例》规定,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一、是行政机关。
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申请信息公开主体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坚持信息公开的工作方式是政府保证自身工作廉洁性,更好的履行政府职能的体现。
一、申请信息公开有哪些具体的条件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工商部门在实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时,要重点做好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以有效防范履职风险。
1、要尽快确定哪些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哪些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以及哪些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另外,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过程中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的所有书式材料均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既不应当主动公开,也不宜依申请公开(安全、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依职权查阅除外)。
2、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对申请人资格及申请形式进行必要的审慎判断和检查。
一是要首先确认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畴。二是判断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是否是出自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三是检查申请人的申请方式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四是判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3、要处理好本部门档案室和工商咨询中心、事务所(如有)之间的关系。对申请人并非出自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商部门可视情决定是否提供,同时可以指引申请人通过工商咨询中心(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询。但当申请人确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工商部门绝不可以将其推往工商咨询中心(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不可以通过工商咨询中心(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4、合理、规范、依法收取信息公开相关费用。信息查询收费问题是个敏感且绕不过的话题,稍有不慎,就可能致使行政机关陷入被动。工商部门在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问题时,一定要遵守“不该收坚决不收,该收的要严格按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的原则。对收取的费用,要按通知要求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根据《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法律分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是哪些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是哪些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是哪些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什么意思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是哪些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特征是什么?,集体用地属于什么土地性质: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村委会是征地拆迁的主体吗,村委会是征地拆迁的主体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征收土地的主体有什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街道办组织征地拆迁签补偿协议他们是合法主体吗,街道办组织征地拆迁,签补偿协议,他们是合法主体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签约主体合法吗,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签约主体合法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是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是: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什么单位或机关具有征地拆迁补偿的实施主体,什么单位或机关具有征地拆迁补偿的实施主体?: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有哪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征地主体是国土局还是政府,征地主体是国土局还是政府具体情况是哪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强拆违法建筑行政主体是谁?,违法建筑强拆主体是哪个部门: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国家有明确标准征地拆迁的主体是谁吗,国家有明确规定征地拆迁的主体是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征收时,发布征地公告的主体是谁,土地征收时,发布征地公告的主体是哪位: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什么是拆迁主体资格,谁具备拆迁主体资格: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是什么,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法院能支持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法院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资格?,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征地的主体单位是谁,征地拆迁主体是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如何确定强拆主体?,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如何确定强拆主体: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有哪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村委会是征地拆迁的主体吗,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哪些权利?: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是哪些?,
电话:400-1598098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