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有什么权利,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农(林)用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参与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征收补偿安置权。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
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农(林)用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参与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征收补偿安置权。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集体成员拥有三种主要权利:决定集体重大事项的权利,查阅、复制集体财产状况资料的权利,以及决定撤销权。这些权利?;ち伺┟窦宄稍钡睦?,确保他们能够参与决策并监督集体财产的使用,同时也提供了司法救济机制,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农民集体成员主要享有以下三种权利:
第一,集体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集体事项应当依法定程序由本集体成员决定,主要有: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等事项;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查阅、复制集体财产状况资料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如集体成员对公布的财产状况有疑问,有权要求查阅相关资料,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行使监督权的表现,能够防止集体财产受到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真正保护农民集体成员的权益。
第三,决定撤销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对集体财产作出决定,事关全体成员的利益,因此,如果该决定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即应允许该集体成员就该决定主张效力瑕疵。这是从司法层面为农民集体成员受到的侵害提供救济。
拓展延伸
农民集体成员的权利保障与法律责任
农民集体成员的权利保障与法律责任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集体成员享有各种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分红权和参与决策权等。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法律对农民集体成员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例如,农民集体成员有权要求公平分配土地资源和收益,而违反这一权利的行为将面临法律追责。同时,农民集体成员也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集体的利益。只有通过加强权利保障和法律责任的落实,才能促进农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农民集体成员拥有三项重要权利:集体重大事项决定权、查阅、复制集体财产状况资料的权利以及决定撤销权。这些权利保障了农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参与集体事务的决策、监督集体财产的使用,并在必要时寻求司法救济。这些权利的行使,有助于?;づ┟窦宄稍钡娜ㄒ?,维护集体财产的完整性和公正分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经营权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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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农民集体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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