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宅腾退补偿规定,非宅腾退补偿规定,法律分析:房屋腾退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
法律分析:房屋腾退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腾退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房屋腾退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腾退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房屋腾退依据的政策是什么
1。在当市行政区范围内,为了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腾退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2。征地房屋腾退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房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3。征地房屋腾退,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本意见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当地腾退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腾退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房屋所有权人、腾退范围、腾退期限等事项以房屋腾退公告形式予以公布。需延长腾退期限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15日前,向当地腾退机关提出延期腾退申请。
5。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腾退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腾退。
6。房屋腾退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腾退机关的监督。
法律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房屋腾退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腾退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房屋腾退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腾退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房屋腾退依据的政策是什么
1。在当市行政区范围内,为了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腾退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2。征地房屋腾退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房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3。征地房屋腾退,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本意见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当地腾退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腾退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房屋所有权人、腾退范围、腾退期限等事项以房屋腾退公告形式予以公布。需延长腾退期限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15日前,向当地腾退机关提出延期腾退申请。
5。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腾退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腾退。
6。房屋腾退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腾退机关的监督。
法律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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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腾退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房屋腾退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腾退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房屋腾退依据的政策是什么
1。在当市行政区范围内,为了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腾退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2。征地房屋腾退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房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3。征地房屋腾退,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本意见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当地腾退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腾退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房屋所有权人、腾退范围、腾退期限等事项以房屋腾退公告形式予以公布。需延长腾退期限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15日前,向当地腾退机关提出延期腾退申请。
5。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腾退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腾退。
6。房屋腾退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腾退机关的监督。
法律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非住宅腾退资金主要为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费、腾退人与被腾退人在签订的《腾退解约协议》中约定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等相关内容。腾退资金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筹集。南邵镇与各村将自主腾退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具体支付依据以南邵镇政府与村集体签订的《腾退资金拨付单》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旧宅基地腾退补偿标准如下:1、地上房屋拆除补偿金额,按不同结构每平方米250元至600元计算;2、宅基地退出补偿金额已确权发证且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每平方米补偿70元,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每平方米补偿35元;3、未确权登记发证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理事会和确权单位共同现场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房屋占地面积70元/平方米、房屋占地外的宅基地3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农户签订退出协议后6个月内腾退房屋并验收的,补偿标准上浮30%;4、无偿退出方面,对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等三种情形实行无偿退出,乡镇可以给予适当补助;5、有偿退出方面,对有合法权属来源及一户一宅等五种情形,除按照分类标准给予宅基地退出和地上房屋拆除补偿外,还可享受到不同的优惠奖励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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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非宅腾退是拆迁吗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马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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