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应如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证明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活动。办理收养公证需要提交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以及收养协议等法律文件。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包括:收养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证明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活动。办理收养公证需要提交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以及收养协议等法律文件。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包括: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等。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需要提供更多证明和材料,如送养人的身份证明、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被收养人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等。
法律分析
收养公证的办理程序如下: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应到住所地公证处进行办理。那么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和送养人应提交什么材料?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流程
收养人和送养人首先要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处收到公证申请后,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五周岁。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特殊收养:
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除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外,可以不受其它条件限制。
3、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4、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方与被收养方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
2、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送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时,必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有监护能力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4、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对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其生母单方作送养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
6、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六、如果被收养人是14周岁以上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或者华侨身份证明;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拓展延伸
收养公证是指在收养过程中,为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需要向公证处进行公证申请,并由公证处依法制作、盖章,赋予收养关系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收养公证的办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材料: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
2. 申请公证: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各自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收养公证申请。
3. 公证受理:公证处对收养公证申请进行受理,并对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询问。
4. 制作公证:公证处根据询问内容,依法制作收养公证,并由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5. 公证审批:公证处将收养公证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收养证,收养关系即具有法律效力。
收养公证的办理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积极配合,准备相关材料,避免漏项、错项等问题,以免影响收养公证的办理进度和效力。同时,收养公证的办理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收养公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应到住所地公证处进行办理,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需要提交一定的证明、材料,如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法律分析:事实收养可以办理公证。根据法律规定,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分析:办了收养公证可以办理户口。公民合法收养的弃婴,或者从社会福利机构领养的弃婴,收养人凭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落户或迁移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分析: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该收养人婚后无子女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关于收养人身体检査证明以及不育或绝育的证明等。送养人应提供有关医院出具的被收养婴儿的出生证、自己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证明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法律分析:应由当事人亲自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工作证、退休证等。(2)各方当事人同意收养或送养的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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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韩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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