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行政强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行政强拆的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等: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拆的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等: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一、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怎么办
房屋面临拆迁时,如果在签约期内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则有可能收到拆迁人下发的《限期拆出通知决定》,认定被拆迁人的房屋属于“违建”,要求限期拆除。在收到拆违通知后,不用紧张害怕,只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即可:一、作出机关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能够做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的主体机关只能有两类。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规划部门出具,若违法建筑位于乡村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二、看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内容是否合法《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作为行政处罚,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作出。因此,行政机关出具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里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三、针对涉案建筑物的确定,是否准确具体如果所作文书,与建筑物体的位置、名称实际不符或不够具体明确,也会被依法撤销重作。四、针对涉案建筑物体违法情形的认定,是否准确如面积或层数多少,合法面积与违法面积各是多少等,在现实中,有的限期拆除文书非常简单,如果关键的相关信息都缺失的话,是不能够成立的。被拆迁人在了解以上信息之后,应当及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大棚拆了违规吗
只要是拆除范围内的,是需要拆除的,不过对于违建大棚房的拆除,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对处罚决定又不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农村违章建筑养猪场能强拆吗
农村违章建筑养猪场是能强拆的。对农村违法建设养猪场的,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对于违法建筑、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一、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程序如下:
1、案件受理登记;
2、现场勘察记录;
3、签发《停工通知书》;
4、填写《 案件立案审批表》;
5、做《调查询问笔录》;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9、送达回证;
10、限期拆除到期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1、填写《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将《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报区政府备案;
12、签发《强制拆除决定书》;
13、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其在7天内自觉履行行政决定;
14、送达回证;
15、7天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6、签发《 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17、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18、张贴《强制拆除公告》;
19、拟定强拆方案,组织强制拆除 制作强拆现场笔录,此时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三个月后,达到行政复议、诉讼期时间要求。
二、违章建筑的危害如下:
1、浪费土地资源,违章建筑都需要一定的空间,它直接占用了大量的集体土地,侵吞了集体资源,损害集体利益,造成国家资源的低效利用;
2、提高开发成本,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开发的全面推进,科学合理规划的逐步完善,杂乱无章的违章建筑严重破坏整体规划,给即将进行的政府拆迁造成了尺度上的难以把握;
3、影响依法治理,违章建筑的横行,给国家的土地管理、城镇建设、居民建房管理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城市规划工作陷于被动,不利于政府促进经济、依法治理、服务群众。
综上所述,对农村违法建设养猪场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迁。违法建筑、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并要求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一)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二)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三)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四)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行政强拆不一定合法,可以结合以下规定判断行政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一、房屋被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行政机关首先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3.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的,应当向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分析: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是:行政机关会先进行催告;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强制拆除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理由和依据等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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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顾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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